浅析物权行为理论重述(4)

2012-08-28 21:24


    (二)指导物权立法科学设计物权变动模式,鼓励交易兼顾交易安全
    基于各国民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在物权变动方面出现了三种可供借鉴的模式,即以法国法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和以瑞士法为代表的折中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债权行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显然与债权效力的理论不符,而且缺乏可供第三人辨识的具有公信力的外部公示,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物权形式主义全面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虽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优点,但其错误的无因性理解一方面与独立性原则自相矛盾,另一方面使得出卖人利益严重受损,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折中主义承认物权行为,但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效的弥补了前二者的弊病,虽理由不同但仍然契合本文之上述分析,实为最科学之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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