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实际上,即便是主张坚持犯罪法定定义采形式化的学者,也没有提出一个准确界定犯罪圈的根据,如此同样存在所界定的犯罪外延不清的问题。类似吸毒、卖淫嫖娼、违章驾驶等行为是否也要纳入到犯罪概念之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其他相似行为呢?作为结果,能够预想到的必然是一个无限膨胀的犯罪圈,这和一些学者所理解的“刑法谦抑性”观念又是否符合呢?
⑧此外《公司法》第147条、《教师法》第14条、《破产法》第24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等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因犯罪或者曾犯某些罪而对犯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乃至剥夺。
⑨例如,孟子曾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见《孟子?梁惠王下》;顾炎武曾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国。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日知录》第十三《正始》。)
⑩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拘留从现行法制的规定看,被认为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本文中在论述中,是将行政拘留作为剥夺性的行政制裁看待的。
(11)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12)当然,排除性的条款是有的。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关于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自由,可以推导出不应将不妨碍公共安全、秩序等的这类行为视为犯罪。
(13)龙卫球教授语。“算数”这个词没有计算的意思,见《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07页。
(14)当然,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归类于司法机关,而检察权应是主动的。不过,严格意义上讲,检察权在性质上并不具有司法的性质,按照宪法的规定,就是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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