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物权行政限制的几个法律问题——以全国部分城市小车尾号限(8)
2012-08-28 21:31
(二)行政限制的补偿判定
一般而言,对物权行政限制补偿的判定主要看行政限制是否实际上构成对被限制人的征收、征用,如果行政限制对物权行使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等同于征收、征用,则应给予被限制人补偿。具言之,行政限制应予补偿的两种明确类型如下。
第一,占有型行政限制。如果行政限制构成对被限制物部分或者全部的占有,无论占有时间多长,无论这种占有是否造成被限制人实际经济损失,都要予以补偿。比如在美国洛雷托诉曼哈顿有线电视公司案中,根据政府的授权,有线电视公司有权在房屋中安装有线电视装置,尽管这些有线装置仅占房屋极小的空间,不影响房屋使用,但仍需给予补偿。[37]
第二,完全剥夺经济价值型行政限制。此类行政限制源于卢卡斯规则,在卢卡斯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行政行为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剥夺了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经济上全部可行的利用时,那就已经是对其财产的征收,必须给予补偿。[38]
除以上两种较为明确的情况外,判断行政限制是否需要补偿只能依靠利益衡量,要法官在个案中判断。美国经典的利益衡量框架是看行政限制对被限制人财产价值的贬损程度或者政府行为的性质,[39]也要考虑被限制人与其他类型情况的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不公对待等;[40]在德国,一般要考虑财产权社会约束的限度[41]、私有财产的本质功能等。[42]
(三)我国行政限制给予补偿的类型
我国法律、法规中也规定行政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应予补偿,具体特定情况分为以下几类(见下表1)。
第一,行政限制如果导致被限制人拥有的物完全丧失了经济利用价值,则应予补偿。比如,《防沙治沙法》第35条规定,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据我国沙地承包的政策,公民可以承包沙地进行改造,改造后土地收益归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将治理后土地列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则使得这块土地完全丧失经济价值,应予补偿。
第二,行政限制如果构成对被限制物权的占有,则需补偿。比如,((种子法》第13条规定,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对集体、个人承包林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在集体、个人承包林区的经济价值并未完全丧失、甚至不受影响,但是在承包林区之上建立实验林区等时,构成对承包林区部分区域的占有,故需补偿。
第三,行政限制如果影响到被限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也应予以补偿。一般而言,行政限制不得影响到被限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但是,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必须采取可能影响到被限制人基本生活的行政限制措施时,则应予以被限制人补偿。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导致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予补偿。这种补偿的基础不在于野生动物致使农民耕地经济价值的完全丧失,也不在于野生动物对于耕地等的占有,而是为了维持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不受贬损,毕竟频繁出现野生动物侵蚀农作物现象的地区大多为落后山区,让农民忍受保护动物对其农作物等的侵蚀,一般会影响到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表1 法规名称 条款 限制内容 类型 防洪法 32 蓄洪区内因蓄洪引发的动产、不动产的损失 完全剥夺经济利益 防沙治沙法 35 建立防沙保护区造成沙地承包人的损失 完全剥夺经济利益 种子法 13 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对集体、个人承包林区造成的经济损失 物理占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 14 保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 确保农民基本生活条件 畜牧法 13 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导致畜禽所有者损失 物理占有 动物防疫法 66 因动物病防疫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 完全剥夺经济价值 水污染防治法 7 简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早场的区域被水权人损失 物理占有
有关对物权行政限制的几个法律问题——以全国部分城市小车尾号限(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