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公众场所偷拍偷录问题探究(2)

2012-08-28 21:35


     三、网络时代偷拍偷录新特点
     与传统意义上新闻记者的偷拍偷录相比,网络时代的偷拍偷录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有着其自身特点。
     1、主体非专业性、内部差异大
     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使得各种具有摄影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手机、数码照相机、DV等等给人们的偷拍偷录提供了物质基础,偷拍偷录的主体突破了原有的职业局限,偷拍偷录也不再是只有记者才能做到的事情。偷拍偷录主体的扩大就等于隐私权的潜在侵犯主体范围的扩大。与过去相比,目前偷拍偷录的主体呈现出非专业性特点,拍者职业各异,身份各异,他们与新闻工作者相比,在媒介素养、专业性程度和法律意识方面都相对欠缺。而这种隐私权意识的淡薄,很可能带来侵权的结果。在这一群体中,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由于每个个体的教育背景与职业经历不同,拍者的格调也大不相同。不同于传统记者的训练有素,有明确的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他们大多数人是由兴趣引导拍摄,很可能只求新奇,不顾社会公益。不能否认,拍者中的很多人都有着强烈正义感或是渴望成为一名记者的职业理想,但是他们与真正的从业人员相比更容易漠视隐私权,这个群体内部的差异也十分明显。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每个拍者关注的不同对象中就可以看出。
     2、隐私权保护难度更大
     拍客拍好之后,上传到网上是最快捷最直接的传播方式。而网络的发展也确实最大限度给人们提供了这种便利。现如今,我国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的虚拟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维权难度大。与传统新闻记者偷拍偷录侵犯隐私权不同,记者侵犯隐私权有名可查,有相关媒体机构可查。但拍客用网名上传作品,一旦发生侵权,侵权主体身份认证难度大,即使现有条件可以进行认证,但是其认证的经济成本与诉讼成本都相对较高,这也就导致了网络侵犯隐私非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的地步,普通人不会依法维权。
另一方面,拍客偷拍偷录侵犯隐私权的程度可能普遍较轻,大多数时候不至于造成极大、极恶劣的影响。拍客人数众多,存在于社会的各处,很多时候很多拍客并不能拍到极具震撼力的事情或场景,他们大多数都是拍拍众生百态,有相当一部分人将目光投向了普通人,更多关注普通人的生活,如夫妻吵架,街头吵架,这类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普通人的事情往往成为拍客偷拍偷录的主要内容。
     拍客数量众多,拍出的作品更是纷繁复杂,多如牛毛,这当中不同程度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是这种普遍性无形中降低了公众对于隐私权侵犯的辨别度,提高了“免疫力”,直接导致人们对隐私权受侵犯的标准的放宽。一些事情中,明明已经侵权,但人们可能都已经习惯了这类事件的存在,使得当事人或旁观者不能清醒地意识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
     3、传播平台多样性
     从前记者们偷拍偷录,其传播平台比较单一,就是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甚至更局限为该记者供职的某家新闻机构。而今,除了可以通过传统方式为报纸、电视台投稿外,网络平台的出现让拍客的作品可以在网上快速传播,微博、博客和各种视频分享网站是传播平台多样化的具体表现。各种视频网站正是靠着网友们的上传的各种作品才获得了网民持续的关注。虽然网站对于网民上传的内容承担一定的审核责任,但对侵犯隐私权的视频,网站也并不一定具备甄别能力。
博客、微博等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我”媒体,成为了一种主流信息来源途径。“我”媒体是一个以“我”为中心的个人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个人信息中心,我制造信息、我发布、我产生影响并扩散到尽可能多的其他个体。[4]对于“我”媒体尤其应给予更多关注、提高警惕,2010年风靡中国的微博,微博更加淡化把关人作用,其网络直播的功能、草根阶层的广泛参与无疑带来了隐私权侵犯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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