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法域价值与现代回应(2)
2012-08-28 21:36
二 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与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各价值间互为依存又相互独立,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作为法的价值子项的经济法价值的体系,亦是如此。解读经济法价值体系离不开经济法的历史和现实,也离不开经济法本身的客观功能和经济法主体的主观要求。这是因为:(1)经济法作为部门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关系主体,它会与传统民商法等传统市场法不同而拥有不同的法律价值体系。就主体而言,经济法的价值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个人。政府在经济体系中扮演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干预角色,要求经济法为其提供权力进入市场的合法途径并保障政府干预行为的实施结果的实现;自然人与法人是市场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不同于民商法中个人的价值追求,经济法中的个人的最大需求是其效率的最大化。社会是作为主体人的社会,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在市场中是连结政府和个人的纽带,由于市场本身难以克服自身的缺陷而时常致社会整体利益遭受破坏,导致国家、个人利益的损失,因此,社会在此意义上应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并要求经济法对其诉求作出回应,这也就是经济法社会整体效率与效益的价值目标。[8](2)法的价值是以法的属性为根据的,任何价值都有客体自身所具有的属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律一样,以分配正义、解决争端和社会控制为基本职能,它也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职能,即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以实现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权能及对这种功能的保障与矫正,把政府的干预行为规范好,又把被干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法的价值将主体的需求与客体功能有机结合并在各价值之间建立起合理的联系。
关于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元素。经济法价值元素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决定的,“经济法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9]因此,其价值元素与经济性保持着高度的因应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秩序。正如张文显先生所言: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随机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显然是自由的,享有充分而广泛的权利,但不得妨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也不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经济法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因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其秩序价值尤为突出,表现为其所追求的充分有序的竞争状态。(2)效率。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都有赖于效率的提高,这里的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等。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享有较为优先的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经济法的经济性使得效率的价值尺度从经济学领域导入经济法律制度,成为衡量经济法的重要指标之一。(3)自由。自由是人类的理想、目标、目的和价值,追求自由是人类因有的本性,是对人类基本需要的伦理关怀。建立在经济人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首要前提和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以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经济法是以经济自由为基础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自由为其价值指引的,但它往往以牺牲少数人的自由去争取大多数人乃至社会整体的自由,从宏观调控法到市场规制法,都可以看到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自由的品格。和其他部门法一样,经济法亦认同真正的自由是相对的,没有不自由就没有自由的辩证规律,竭力实现干预与自由、规制与自治的有机统一。(4)公正。公平与正义是古老而又持久的法律价值。公平主要指经济生活的公平,且大多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包括社会公平、实质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乃至结果公平等等。对公平的追求也是经济法对正义价值追求的体现。要实现经济公平,就有必须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经济法正是以现实人的平等为基础来建构自己公正价值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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