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法域价值与现代回应(3)

2012-08-28 21:36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冲突。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的缺陷,满足人的需要而创制的,体现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取向。由于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多样化取向,人们对于价值的选择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在法的价值层面上就体现为法的价值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与正义的冲突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冲突。(1)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是法价值的灵魂,是人在社会生活中追求的终极目标,它强调发挥人的主观积极性和能动性。经济自由是人们在经济领域中不受束缚地按照自己的意志、思想行为,它包括财产自由、生产自由、经营自由、劳动自由等。但是,如果允许个人可以运用任何手段来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顾他人的利益,那么其他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威胁,这就需要秩序存在,通过秩序得以对不同主体间利益进行划分、分配和协调,这就势必造成对自由的限制从而构成自由与程序的冲突;(2)自由与正义的冲突。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缺陷导致的市场失灵的存在,而市场失灵的直接受害者是社会,个体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失,社会正义不复存在。就在经济法律以维护正义而大行干预之道时,市场却力图维持自由的德性,从而构成了正义与自由价值的冲突;(3)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效率首先是个经济学概念,用来表征经济生产的要素投入与经济产出之间的关系,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是因为经济法作为社会总体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强调对总体效率和全局效率的追求,以期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实现。然而市场的固有缺陷使得趋利避害的经济主体在追求效益最大化时将制造的损失转嫁给他人,如市场主体追求垄断地位及利用垄断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危及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尽管垄断对部分市场主体是效率的,但它与社会经济的公平相冲突。以上三组冲突,需要调适与调偕直至消解,只有这样,经济法的功能才能顺利得以施展,其价值追求才能得到完整实现。
      三  价值冲突的消解及其现代回应
      经济法价值要素的冲突是随经济法产生而产生的,自经济法创立之初便伴随着价值间的冲突问题,这是经济法主体无法回避,而且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其价值元素间冲突的消解程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实现经济法价值冲突的消解历来是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本文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语境,提出以下消解的径路。(1)在经济秩序与经济自由的价值冲突方面实现秩序为重,意在自由。经济秩序是经济法的基础性价值元素,是实现其他价值元素的基石,经济秩序是保障经济发展的关于行为自由的纪律,若社会上的个体都从自己需要和利益出发,为所欲为,则这种各行其是的自由是狭隘的自由,其最终结果是人人没有秩序,人人丧失发展。因此,经济自由始终是我们的追求,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认同并构建一种秩序,甚至允许政府之手介入,这都是为了招展更广阔的经济空间,获取更多更充分的自由。可以认为,经济秩序是实现经济法的前提和屏障,而经济自由则是经济秩序的服务对象和目标前站。(2)在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方面实现保障公正,提高效率。效率属于经济范畴,公正则属道德范畴,它们之间既存在着价值取向的冲突,但又具有互相一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而公平的社会环境也有助于提高效率。效率的提升需要自由、秩序与公正,社会公正是社会财富配置的结果,是发展机会的平等,也是效率提高的奋斗方向。和谐语境下的经济法,应当是实现效率与正义一致的法。现阶段,效率——公正问题表现突出,“保障公正、提高效率”就是一剂良方,因为只有提高效率,才能告别共同贫穷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也只有保障公正,才能使增加社会财富得以合理地分配,实现更加殷实财富占有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公正。因此,保障公平、提高效率既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也能有效实现经济法效率与公正价值冲突的有效消解,更能符合当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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