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难题破解对策(3)

2012-08-28 21:38


 
  3、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一是立案信访部门职能弱化。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实践,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了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依法由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应当由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其中司法不公与执行难问题是信访的热点。这些信访案件都涉及到其它审判业务庭的问题,然而只有案件的告诉、申诉的审查立案和上诉工作立案庭有权办理,其他更多的则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法院虽然设有信访室,却是立案庭的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接待来访,处理来信、记录意见、报告领导、上传下达,不具备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权限,上访人因此缺乏信任,认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找权力在上的机构或领导。二是信访案件处置机制不顺畅。由于立案庭信访室的职能不全,缺乏应有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阻碍了法院内部横向联动机制、群防群控局面的形成,也容易造成处访不及时、不认真、推诿等情况发生。三是信访工作系统性差,缺乏整体观念和系统控制。当前,法院基本沿袭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分离、裁判权与处访权相分离的做法。这种分离使得法院各业务部门缺乏对信访问题的整体性认识,认为信访接待只是信访部门和院领导的事,与己无关,因此对信访问题采取拖拉、搪塞的态度,有的还拒绝到信访室接待其主办案件所涉的来访当事人。这种分离直接导致了信访工作的两大症结:一方面使原承办人基本游离于审判工作,导致处访人员不能有针对性地对信访焦点问题进行处访;另一方面,使大部分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产生不信任感,转而寻求领导解决问题,使信访工作人员权责处于虚化状态,造成了信访工作无法及时、能动地开展,造成信访工作的极大被动。四是处置非法上访缺乏力度。由于信访工作无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对无理缠访者的处理无法可依。湖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虽有一个意见,但可操作性并不强,仅凭法院难有作为。
  三、破解涉诉信访难题的对策
 
  涉诉信访固然有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破解这一难题需要综合治理。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不足、法官司法能力参差不齐的矛盾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批评、不理解甚至误解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涉诉信访不可避免。作为基层法院,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无疑是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之上策。
 
  1、实行源头治理,审判管理要科学。要开展案件质量全面管理年活动,完善案件质量监管保障体系,在案件导诉、立案、保全、证据交换、庭审、调解、文书制发、宣判、执行、诉讼费收取及案款管理等环节制定详尽的操作规范和监管细则,充分发挥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及案件质效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全面管理,严格执行,最大限度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在立案阶段,注重审查控制,做好社会矛盾的分离工作,严格审查不同的诉求,对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既不能简单的拒之门外,也不能不加区别的来者不拒,一概受理。矛盾纠纷异常复杂,涉及面广,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协调处理更适宜的,可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协调解决,不能随意扩大审判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阶段,加强对庭审的监控和指导,要求审判人员严格执行程序法,注重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公示性。让群众能够看见法律的公正,感受到法律的权威,触摸到法律的正义。切实做到在审查卷宗材料与交换证据时限制上访苗头,庭审过程中稳定上访苗头,调解活动中消除上访苗头,裁判结果送达时排查上访苗头。在执行阶段,规范执行行为,一定要注意申请执行人的诉求,注意被执行人的情绪,注意执行和解的方式,注意强制执行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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