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研究(3)

2012-08-28 21:38


    美、英等国坚持狭窄的3海里领海宽度实质上是旧殖民主义政策的反映。当时世界上坚持3海里领海宽度的国家多数是拥有庞大的海军力量、广泛进行海上活动的海洋强国,这些海洋强国的地盘别人没有能力去也不敢去,而别人的地盘它们的舰队却可以随便去。另外,它们有既得的海上利益,需要维持尽可能狭窄的领海以确保最大的公海区域作为其海上舰船游弋的场所。因此,美、英反对它国扩展领海宽度绝不是从所谓国际航行的利益出发,而是企图最大限度地接近别国海岸,掠夺这些国家水中的自然资源,进行军事挑衅以及其他敌对行动。当时美国连续不断地派遣军舰和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海和领海上空,进行战争挑衅和扩大侵略范围,正是它们把3海里领海宽度奉为金科玉律的最好注解。

    第二,关于领海基线问题。为了明确领海范围,一般要确定一条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即领海基线(也就是领海宽度的内部界限)。基线向陆一侧是国家的内海,基线向海一侧则为领海水域。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这两种划法反映了海岸地理情况的差异:在海陆分界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海岸一般采用正常基线法,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在海岸非常弯曲、沿岸又多岛屿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在沿海大陆上和岛屿上各选定一些基点,在每两个基点间划出直线,连接这些直线构成基线,也就是直线基线法。1958年我国的《领海声明》宣布不再以旧中国的低潮线(即正常基线)为起始线,而采用直线基线法:“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涅)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这种直线基线法符合中国海岸线蜿蜒曲折、沿海多岛屿的实际情况,是非常合理的。
    由于每个国家的地理条件不同,不可能制定统一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一切国家,所以同决定领海宽度一样每个国家也可以决定自己领海宽度的计算方法。我国采用直线基线法不但是合理地行使自己不可剥夺的主权,而且也是符合国际实践和国际法的。早在1812年,挪威考虑到它的沿岸特别曲折,在“皇室公告”中就确认了这种划法,并在1935年国王敕令中采用这种划法来确定挪威捕鱼区范围。由于直线基线围入的水域是英国过去的捕鱼区,因此,英国竭力反对这种划法。后来两国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国际法院裁定挪威划定捕鱼区的方法不违反国际法,这就确认了直线基线法的合法性。此后,冰岛、印度尼西亚等国也相继采用了这种划法。由于这种划法比较方便,而且能够比正常基线扩大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内海和领海面积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会议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这种划法:遇有海岸线凹入甚深或岛屿紧接海岸,在划定领海宽度起算的基线时可采取直线基线连接适当的各点的方法。当然中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沿海地理面貌使用直线基线法划定自己的领海宽度。

   第三,关于中国内海问题。内海也叫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如同陆地领土一样,内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1958年我国的《领海声明》规定:“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5]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关于渤海湾问题:(1)国际法认为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海,如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会议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公约》规定:如果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则湾口封闭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海;如果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则湾内24海里的直线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海,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海湾”。(2)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海岸属于一国,沿岸国对该海湾长时期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对此表示同意或默认的海湾,无论其湾口宽度是否超过24海里,都被视为沿岸国的内海,如苏联1957年宣布大彼得湾为历史性海湾,其湾口宽达110海里。渤海湾就属于中国的历史性海湾,这可以用一个历史事实证明:1864年,当普鲁士与丹麦在欧洲作战的时候,普鲁士公使李福斯乘军舰在渤海湾内捕获了3艘丹麦商船。当时清朝认为这件事发生在“中国专辖之内洋”(即中国内海),“并非各国公共海面”,“系显夺中国之权”,并引证当时已译成中文的国际法提出抗议,这“非为丹国任其责,实为中国保其权”。在以国际法原则为依据的抗议和清廷将不接待普鲁士公使的威胁下,普鲁士照会“自任咎在普国”,于是释放了3艘丹麦商船。[6] 这件事充分说明渤海湾自古以来就隶属于我国主权之下,受到中国政府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早已被公认为中国内海。(3)从渤海湾的地理特征来看,它的湾口虽然宽达45海里,但湾口排列着庙岛群岛等一系列岛屿,形成了8个入口,其中最大的一处也不过22.5海里,在24海里以内,即使根据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会议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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