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研究(4)

2012-08-28 21:38


约》24海里封口线的规定,渤海湾的全部水域也应视为我国的内海。另外我国采用直线基线法,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划直线基线也同样把渤海湾划为我国的内海,因此不论从法律上、历史上、地理上来说渤海湾都是中国的内海。
    关于琼州海峡问题:(1)从海峡水域同沿岸国的关系来看,海峡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内海海峡是指两岸同属一国领陆,并处于该国领海基线内侧的海峡。内海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是一国的内水,该国对其有排他的管辖权与支配权,琼州海峡就属于这样的内海海峡。(2)琼州海峡历史上一直处在中国的主权管辖之下而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这种管辖权从未受到异议。新中国成立后,琼州海峡一直被当作内海海峡管理的,1958年《领海声明》中提及此海峡只是重申这样一个事实:作为两岸完全属于中国领土的一条狭窄水道(宽约9.8~19海里),琼州海峡是中国内海的方便水道,中国有权禁止外国船舶特别是外国军舰通过。但当时一些海洋大国常常援引1949年国际法院对“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作为军舰有权通过琼州海峡的法律依据,这是毫无道理的。科孚海峡是位于阿尔巴尼亚和希腊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946年,英国军舰在通过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沿岸时,阿方认为英国军舰事先未获批准,因而炮击了英国军舰。事后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判决,1949年,国际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在和平时期各国有权派其军舰不经沿海国事先批准无害通过处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由此可见,科孚海峡是处于两个国家之间连接公海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而琼州海峡两岸同属于中国,并在领海基线以内,属于内海,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不能相提并论。另外,琼州海峡的位置不构成国际海上交通的要路或唯一通道,在海峡外边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因此,该海峡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构成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为了照顾有关国家航行的便利,同时又要保证国防的安全,中国准许外国商船在一定条件和管制下通过海峡。1964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5] (pp. 89~90)这一规定对维护我国内海主权、巩固海防、发展国际贸易都起了积极作用。

    第四,关于领海通行问题。在一国的内海外国船舶没有航行权,在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1958年我国《领海声明》规定:“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5] (pp. 1~2)也就是说,中国承认和尊重国际海洋法关于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但是要按军舰和商船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为了国际航海的利益,外国商船可以按照习惯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自由,无害通过是指外国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并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的条件下,有权继续不停而迅速地通过一国的领海,而毋须事先得到该国的同意。
    军舰的航行并非为一般和平事业的航海所必需,因此,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并不是国际交往的“一般利益”所要求的。但当时美国军舰却像商船一样在所谓“无害通过权”的掩饰下擅自侵入我国领海,并煞费心机地宣扬“无害通过权”适用于军舰,其实这样的论调是极其错误的,是为其推行海上霸权效劳的:(1)军舰通过领海对于沿海国的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与一般商船通过领海根本不能等量齐观,根本谈不上什么“无害”通行,因此,要想有关国家对于那些可能含有敌意的外国舰队通过其沿海而不做出反应是不公平的,即使有些国家准许外国的军舰无害通过领海也是基于国际睦谊和礼让,与商船通过领海的国际惯例是根本不相同的,不能根据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为理由来为军舰通过权作辩解。(2)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沿岸国完全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外国军舰驶入本国的领海。在实际上,许多国家(如保加利亚等国)都反对给予外国军舰以无害通过权,而主张实行事先批准或通知的制度。(3)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一般认为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如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和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都强调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沿岸国许可或通知,但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会议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则笼统地规定一切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一些国家认为“船舶”一词包括军用船舶以支持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船舶”一词仅指商船,而军用船舶通过领海则要事先取得沿岸国的同意。当然这种解释上的分歧主要是在缔约国内部,对非缔约国是无效的,中国没有参加这次会议。而且参加1958年第一次海洋会议的主要是海洋大国,当时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尚未独立,所以参加这次会议的亚非拉国家不足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大会制订的这项规定反映了海洋大国的利益,不可能代表大多数国家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利益,也不应该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内有不少国家(如罗马尼亚等)对该项规定都声明保留,所以不能说它是一种普遍的国际法原则。另外,这次会议也承认外国军舰必须遵守沿岸国所制定的有关领海的法令和规章,当然这些规章也可以包括必须事先得到许可的要求。(4)1958年我国《领海声明》规定外国军舰必须事前取得许可才能进入或通过我国领海,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国家安全的需要,又注意到国际上可能接受的程度,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因而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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