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3)
2012-08-28 21:48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重要职责之一。为确保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决定24小时内,应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检察应认真审查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24小时内向决定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监督其纠正。同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大跟踪监督的力度,防止“保”而不“审”的现象和超过取保候审没时限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二是实行取保候审法律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就是要让被取保人和保证人认识到实施取保候审制度,并不是一保了之,也不是任意采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加强对办案人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扩大取保候审的裁量范围,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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