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2)
2012-08-28 21:48
“新公共管理论”将一系列行政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归纳为如下方面:1.政府角色重新定位——政府应集中精力“掌舵”(即做好决策工作)而非“划桨”(即做好具体的服务性工作);2.将企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引入公共部门;3.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建立有使命感的公共组织;4.把社会公众视为政府的“顾客”,公共组织应坚持“顾客导向”,以“顾客满意”为宗旨;5.加强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1]。
虽然西方国家并未明确提出“服务型政府”(service government)的概念,并且,新公共管理论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市场化取向往往导致对公共利益的背离,顾客服务导向常常致使公民价值的丧失等,其适用条件等需要进行特别限定,但是,相关理论对完善或者说正确把握“服务型政府”这个概念,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在中国,党政部门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理论界围绕“服务型政府”而展开全方位的探究,在诸多方面体现出不同于“新公共管理论”的色彩。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服务型政府”就是发达国家在克服传统行政模式的弊端,应对政府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而推动公共行政改革的过程中,所提倡和追求的以市场化和企业化管理为核心理念的新公共管理理念的翻版。
(二)“服务型政府”在理论层面的探讨
有人认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界最早使用了与“服务型政府”类似的“服务行政”概念[2]。当时,“服务型政府”没有被广泛接受,人们对“服务行政”的理解也非常不统一,但是,对“服务行政”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和应用,比如将其用于论述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等[3],主要是从行政价值、行政伦理和行政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中国的行政现实,试图建构出适合中国大陆本土历史和现实的行政制度框架[4]。其实,综观迄今为止有关“服务型政府”的诸多探讨,虽然论者所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其中大多是从行政价值、行政伦理和行政哲学的角度展开的。
2002年,作为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行政学界明确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①。之后,围绕“服务型政府”定义的探讨大量出现。尽管每个人的表述都有所不同,但是,强调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治理理念,注重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追求满足公众需求的服务模式及回应民意的政府责任,是诸多有关“服务型政府”概念界定中较为突出的价值诉求。这种价值诉求,被认为对于中国行政学的进步和行政实践的发展都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5]。然而,这种缺乏实际制度和机制支撑的、过于笼统和界限模糊的概念界定,被人们根据各自的偏好加入了诸多要素,如:有限政府、掌舵政府、和谐服务、危机管理、扁平化组织以及摒弃官僚制等[6],为“型塑”政府增加了诸多素材。
——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仅拥有有限管理社会的权力,对经济社会管理负有限责任,通过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互动式管理②。
——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由原来的控制者,改变为兴利者和服务者,政府从以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管理目标由经济领域转向公共服务领域[7]。
——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以全新的服务理念为支撑,突出以民为本,以提高政府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为中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共服务为特征的政府管理体系[8]。
——服务型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为尺度,尊重公民意愿,努力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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