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行政变迁背景下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向(4)

2012-08-28 21:50


  5、行政裁量权进一步扩张。囿于法律本身的相对固定性、有限性和滞后性及其与变动不居的现实生活世界的矛盾,行政法在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裁量权。在传统行政法之下,由于行政职能相对狭窄,行政方式以秩序行政为主,直接涉及公共权力的运用,行政裁量权受到了严格限制,以防止其对公民权利的无端侵害。公共服务兴起之后,一方面由于其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服务、增进福利,一般并不直接导致公民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较之秩序行政而言,公共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情况更加复杂多变,需要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以及如何作出行政行为,为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授予行政机关以更多的行政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法的一个鲜明特征。
  6、行政态度由消极转向积极。传统行政法之下,公共行政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的秩序维护行为,很少涉及公共服务的提供,它不需要也无法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而只须在影响社会秩序行为出现时采取行动予以制止,因而公共行政在整体上呈现了消极性的特征。公共服务兴起之后,行政方式从秩序行政为主发展到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并重,这样,公共行政在秩序维护过程中仍须秉承消极作为的基本理念,但在范围更为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公共行政却不再是完全消极的、被动的,而必须是积极的、主动的,要事先进行筹划,以履行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与此相适应,行政法也出现了由消极而转向积极的趋向,即由单纯消极防止公民权利遭受侵害而转向积极促进公共服务的提供。
  7、行政行为类型日趋丰富。传统行政法之下,公共行政主要以秩序行政的方式体现出来,行政也就意味着公共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对人们所产生的强制力与命令性,相应地,行政的具体方式或种类也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及行政强制等。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的行政职责,其履行仅仅靠原来的单方命令性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已经难以胜任,必须寻找新的行为方式,发展新的行政行为类型。在这种要求之下,行政行为类型日趋丰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规划、行政资助等等新的行政行为类型逐渐发展。
  四、小结
  秉持“平衡国家与公民关系”理念的现代行政法,其发展演进与公共行政的变迁有着密切关系,有什么样的公共行政样态,就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对公共行政实践中出现的发展变化,行政法迟早会作出反应。从根本上说,现代行政法是回应型的法律部门,它无时不在回应着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具体地说,是根据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当公共行政以秩序行政为主要内容时,行政法关注的是对秩序行政的规范,而当公共服务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时,行政法也别无选择地承担起规范公共服务提供行为的重任。
  如果说由公共服务的兴起引发的中国行政法新趋向,已然使“新行政法”的雏形逐渐呈现,那么这种“新行政法”正“新”在它对公共行政的变迁作出了回应,无论是否及时,它都体现了行政法的适应性。然而,行政法并不是单纯被动地反映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而是同时发挥着它的自主性与能动性,积极参与型塑良好的公共服务。惟其如此,行政法才能在公共行政乃至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注释】
  [①] “警察国家”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态,它与“特务国家”的含义不同,并不是以特务来监视人民,实行恐怖统治,而是国家偏向于以警察自居,统管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即“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6版。
  [②] 也有观点认为,行政法并不是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而是与国家和公共权力一同产生的。参见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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