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6)
2012-09-02 22:42
在现行《药品管理法》第1条中,规定了立法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在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药品规制部门的任务,择其要者,当属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为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制定规则,通过综合运用药品标签和说明书、药品标准、药品注册等事前规制形式,以及事后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积极探索引入违法事实公布、责令召回、行业禁入等新型规制形式,来实现确保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行政任务。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者,也可对这些新型的活动形式加以各个击破式的研究。 对事先规制形式的研究,或可对行政法总论有如下的贡献:(1)《药品管理法》第54条设定了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制度,该制度旨在防止药品生产经营者利用手中的信息优势误导消费者,同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研究者可介此反思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定位。(2)《药品管理法》第32条设定了药品标准法律制度,药品标准尽管形式上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外观,但通过适用药品标准,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情节轻重与否,从而构成了正确适用法律做出行政决定的基础,从而在各国都被视为保证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依据。[31]据此可反思技术标准在行政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反思技术标准在行政规制中的作用。(3)可透过《药品管理法》中设定的药品上市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许可制度和许可条件,来丰富对行政许可的功能、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的理解;通过研究药品再注册、药品批准文号清理,来反思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督管理;通过对《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研究,来反思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和行政许可加速程序。
同时,对诸多相对新颖的,旨在确保实现行政目的的实效性手段加以研究,更将有助于行政法总论疆域的拓宽与体系的革新:(1)现行《药品管理法》第66条规定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制度,《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款规定了违法药品广告制度,通过公布违法事实,从而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从而实现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据此可去思考公告在行政法总论体系中的定位,对公告制度的法律性质、公告范围、公告程序及其救济加以系统思考。[32](2)药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旨在通过召回产品,来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颁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行政部门责令召回和企业主动召回制度,可以此为素材,对责令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适用条件、信息公开及后续保障措施加以研究。[33](3)现行《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83条、第92条第1款设定了“一定期间内禁止从业”、“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业禁入制度,在《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设置了与之类似的行业禁入(debar)制度,在《英国药品法》中设置了与之相近的剥夺资格(disqualification)制度。可考虑行业禁入是一种怎样性质的行政活动方式,并对行业禁入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裁量因素、适用程序及救济措施展开更具一般性意义的研究。
现代行政活动的法律形式,可谓是枚举而不胜枚举。现代行政法必须要对行政实践、制度设计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因此要发展出各种新型的行政活动形式。但仍需在宪法原理、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实现行政任务的目标约束下,将诸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纳入传统的行政法总论体系框架之中,并藉此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
四、结语
在本文中,笔者探讨了行政法总论的体系性功能,探讨了部门行政法研究对行政法制建设、行政法总论研究以及推进中国行政法学本土化的意义,并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来论述了通过部门行政法研究,可以对行政法上的利益分布加以重新考量,可以抽象出某些“中度抽象水准”的结论作为行政法总论和部门行政法之间的桥梁,可以在行政任务变迁的背景下,对中国行政组织法的类型化研究有所贡献,可以反思和发展行政行为法律形式理论,拓宽行政法学的疆域,去探讨确保义务履行的诸种实效性手段。本文无意也无能力对所有问题给出相应的答案,本文更侧重于设问而不在于作答,本文更多是一种研究姿态上的警醒,试图让学界从另一个角度来发现和认识部门行政法。
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