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采购法促入中小企业发铺规则之嬗变与启示(6)
2012-09-02 22:44
[一0]例如,依据德国法院的有关裁决,以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方式接替拆分招标,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
[一一]A.Kus,Losvergabe und Ausführungskriterien,in:Neue Zeitschrift für Baurecht und Vergaberecht 二00九:一,二二.
[一二]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二00六:八,三二三.
[一三]固然,以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的首要作用为由,或者可将支撑中小企业发铺纳进社会因素的范畴,但其在更大程度上是1项经济政策。
[一四]即货物畅通流畅自由、职员流动自由、开业与服务自由和资本与支付自由,参见曾经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九二-九五页。
[一五]参见王海滋、梁勇:《搀扶我国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之道》,载《中国政府采购》二00八年第一一期;赵会平:《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入中小企业发铺的意见〉解读》,载《中国政府采购》二0一0年第二期。以美国为例,为搀扶中小企业,其《联邦政府采购法》第一九.五节及其他相干立法划定,一0万美元下列的项目必须向中小企业采购,联邦采购合同的二三%应给予中小企业等。
[一六]一九九四年GPA第一条、GPA二00六年修订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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