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法治及其实施(4)

2012-09-02 22:48


  3.加强司法、执法过程中程序法治的实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定的过程和规则,这样的社会将充满执法者的恣意妄为,这不仅会败坏执法机关的形象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孳生对法律的轻蔑,而且会使社会公众寻求公理和正义的最后希望破灭,产生强烈的心理挫折感,造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当前群众越级上访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和执法的不公,尤其是程序的不公正引起的。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司法和执法的公正,而公正的实现又在于过程的公开和当事人的参与。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⑩。陈述意见、辩护和防卫,正是作为相对人(在司法程序中是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的重要参与权。这种参与权赋予了当事人监督执法行为、审视法律依据的机会,同时,通过这种“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信心,这是任何一种权威都不能替代的保持社会稳定的心理基础。
  
  (本文系2006年浙江省法学会《实施程序法治与建设浙江法治》课题的部分成果,编号06NZ12)
  
  注释:
  ①李志君:“程序公正与法治“,载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341。
  ②孙笑侠:“论当事人角度的程序公正”,载http://www.xtz.cn/article/show.asp?id=135690,2006年5月14日。
  ③李游:“谈谈程序正义”,载“WTO与法治论坛网”,载http://www.wtolaw.gov.cn/display/displayInfo.asp?IID=200209040310539454,2002年9月4日。
  ④李 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载《中国法学会》(内部刊物)2006年第5期。
  ⑤杨正万:“大力弘扬程序法治”,载http://www.01law.com/article-4-9-34183-1.html。
  ⑥石 勇:“以程序为本位:论实体法与关系的重塑”,载http://www.f1365.com/gb/package/saloon/more.asp?id=537。
  ⑦杜睿哲:“程序正义理念与法治国家”,载http://www.rdyj.com.cn/rdqk-9-8.html。
  ⑧谢 晖:“论法律程序”,载http://www.fztx.cn/showart.asp?id=409。
  ⑨陈启超:“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426。
  ⑩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5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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