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4)
2012-11-01 21:01
在中国,对于有限合伙这类企业形势的正式承认源于 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实行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划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划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划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定、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履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划定,天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于是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能够作为普通合伙人,该划定突破了《公司法》对于公司对于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患上成为对于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添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划定,这1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铺创设了有益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足量的机构投资者的介进,于是,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正当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没法到达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该有充沛的权力能力来处罚自己的财产,这也理当包孕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以及利益,以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罚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以及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答应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尺度公司法》第四条第一六款划定,公司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者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者经理"。{五}德国商法典也划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在法国,通过注册取患上商人身份的天然人、合伙、法人均可以成为合伙成员。{七}
对于于外国企业或者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题目,《合伙企业法》划定,对于于外国企业或者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治理办法由国务院划定,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治理划定》的划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介进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于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此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孕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划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模,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以及及时撤出是首要的因素之1,假设法律制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归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踊跃性。根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划定,有限合伙人不患上在经营期间撤归任何1部门出资,{八}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首要原由之1。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划定,对于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定中有约定的,可以依照合伙协定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该提早三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定中依据其投资规划约定相干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产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划定了合伙企业所患上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患上税,从而防止了两重征税的题目。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患上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患上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患上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势之所以更有益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铺,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键原由之1。{九}
(2)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点及完美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望出,我国已经经具有了发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1个角度来望,我国法律仍存在1些局限性以及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铺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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