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全世界的反恐怖斗争,“刑法无用论”以及“刑法万能论”的痕迹仍处处可见,因此影响了预防以及打击恐怖主义的总体成效:1些国家以及地区片面突出了刑法的功能,他们不是首先致力于加快反恐怖工作机制建设,增强社会整合力,健全反恐怖预防制度以及治理法规,而是在还没有取患上规律性熟识的情况下,就匆忙地将某些行径犯法化,纳进刑罚圈,使刑罚触须不适量地伸进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1些国家以及地区片面夸张刑法的局限,他们当然阐明了本国反对于恐怖主义的态度,采纳了诸多预防以及应答恐怖攻击的尤为措施,然而没有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对于刑法入行完美,仍旧在传统刑法的框架下预防以及惩处恐怖活动犯法,使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恐案件时困难重重。
笔者以为,刑法对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大众生命财产安全拥有首要作用,是预防以及打击恐怖主义不可缺乏的法律武器。为了最大限度地施铺刑法的作用,就必须准确地熟识刑法的功能以及局限。在反恐怖斗争中,既要高度重视刑法的功能,又要维持足够的理性与谨慎,留神到刑法的局限,对于恐怖主义入行综合管理。
(1)高度重视刑法的反恐功能
自“九·一一”事件产生后,包孕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赖军事手腕应答恐怖主义,刑事起诉反而相对于于缺少。[一五]应该望到,恐怖主义拥有反人类、反社会的特质,假设将恐怖攻击视为战斗行径,1旦恐怖分子作出投降之举,他们乃至可能享有战斗法中的俘虏待遇,这不惟一背人类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是对于恐怖主义的纵容。事实上,在恐怖主义蔓延全世界的违景下,刑法无疑还要继承施铺甚至强化其打击犯法的效用。对于于反恐怖斗争中的严峻危害社会的行径,只有通过缜密刑事法网,加大刑罚投进,及时惩罚犯法人,才能够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解除了人们的恐惊心理,从而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的泛滥。与单1手腕(特别是反恐战斗)比拟,将反恐纳进刑事法治轨道是1种更久长、更稳当的方式。正如有学者指出:“假设反对于恐怖主义的基础是普遍的人道主义,那么,打击恐怖主义不能同等于‘报复’,特别不能同等于军事报复,可以说,这也是根本管理、防止恶性轮归的必定请求。”[一六]在刑事法治的框架下,人们能够意想到,任何恐怖主义活动都将给社会造成危害,其策动履行者必将遭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戳穿恐怖分子“反抗压迫以及轻视”、“为信奉以及正义而入行抗争”的“壮士”光环。[一七]通过刑法立法,国家能够集中力量预防以及惩处恐怖活动犯法,同时充沛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力;当国家面临严峻外部威逼时,刑法体系的首要作用也可以为行政权利、军事权利的膨胀带来平衡。
在反恐怖斗争中,咱们既应该通过刑法手腕打击现实性的犯法,又应在充沛熟识犯法发铺趋势的基础上,预先划定良多已经经浮现或者即将出现的危害行径为犯法行径,从而保证刑法功能处在不断的发铺进程中。如运用计算机网络、核材料、生物武器发动恐怖攻击,在我国尚属于罕见的犯法类型。然而,立法者应考虑到恐怖权势的增强以及科学技术的发铺,熟识到产生此类犯法之可能性,将其纳进刑法中相符刑法功能的请求。于是,通过刑法立法分析现实状态,合理猜想未来的危害行径,正视刑法功能施铺的连续性,这样才能有助于社会的融洽稳定。
(2)维持足够的理性与谨慎
立法者为了不没必要要地将某些行径划定为犯法,同时也为了在1般人的思惟上保护刑罚的严厉性,必须将刑法回罪的行径规模限制在保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规模之内。[一八]过于依托刑法手腕预防以及打击恐怖活动犯法,其结果必定影响反恐政策的制订,非但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犯法,反而会造成不少不良后果,必定导致重刑主义。立法者会构成这样的逻辑思维:只要反恐情势恶化,就天然地首先想到要增设罪名,加剧刑罚;刑法典划定太轻,就希望设立尤为刑法规范或者者是修改刑法。这使患上刑法显露出极强的工具性,是对于恐怖主义的1种情绪化反映,与现代刑事法治的理性化特点相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