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度”的思考(4)
2012-11-01 21:09
立法将社会关系设定到所预定的“度”后,执法和司法只要严格依法进行活动就能真正实现这个“度”。但在这里,笔者还想提及公民一方在实现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最佳“度”中的作用。
过去,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一方常常被视为是受行政管理的对象,是被动消极的一方,因而基本不考虑他们在实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这显然是错误的认识。从法学基本理论讲,当法律规范设定了作为前提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模式之后,使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真正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就是法律事实了,而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法律行为应当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包括公民等一方的行为。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不需行政机关强制力而自觉以自己的行为正确地行使或履行行政法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将更为顺利,公正与行政效率无疑也都得到了保证。因此,在实现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的最佳“度”上,公民一方也具有重要作用,而公民要真正发挥作用,则对行政法也应有正确的观念—即兼顾的意识。具体讲,应教育广大公民懂得行政法不只是保障国家利益,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和公民义务的法,也同时是保障公民一方个体利益并赋予其权利和规定行政机关义务的法。为此,对于行政机关正确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管理,应当服从并及时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对于认为行政机关违法,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或未履行义务的,则应学会并大胆行使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公民也真正有了这样的观念,一旦对全社会的行政法普及达到这一程度,实现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最佳“度”就有了充分可靠的基础。
注释
①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12页。
②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页。
③武步云:《政府法制论纲—行政法学原理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④参见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诉讼》,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③参见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5期。
⑥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⑦参见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页。
⑧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⑨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⑩司徒节列金著《苏维埃行政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1955年出版,第3页。
11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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