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一九九九年上半年,龙海市公安局在这个市榜山镇平宁村等地的打假步履中,查获1批制作香烟的原辅材料,包孕过滤咀盘纸三五0件、丝束二粒、过滤嘴棒一二0件,合计价值二五万余元。同年七月间,漳州市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林某派陈豫闽两次到龙海市公安局找时任局长的韩顺州,联络购买上述原辅材料。韩顺州指派详细负责处理这批原辅材料的时任龙海市公安局经济侦察中队副中队长的叶玉斌与陈豫闽恰谈。后经韩顺州称许,这批制假材料以一四.一六万元的价格出售。陈豫闽等人将这批材料转手卖给别人,致使这批制造假烟的原辅材料再次流进社会。审判机关以为,韩顺州身为公安局长,本应严格依法施行职责,但其在打假活动中,超越职权,背抗法律划定,称许将公安机关查扣的本应交由烟草专卖部分依法处理的制作香烟的原辅材料,销售给无烟草生产、专卖经营权的职员,致使已经查获的制作香烟原辅材料再次流进社会,造成卑劣社会影响,严峻侵害国家机关声誉,其行径形成滥用职权罪{四}。
案例2
二000年五月间,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别局刑事警察大队1中队民警曾经翔为获患上酬金,运用公安职员身份,超越其职权规模,徇情枉法,伙同别人强行将曾经经吸毒的庄某、黎某、陈某、王某私家送去非强迫戒毒机构戒毒,其行径严峻侵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卑劣的社会影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于二00一年一月以滥用职权罪对于其立案侦察,越秀区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九月以该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
以上两个案例虽也是因超越职权而形成滥用职权罪,但其所超越职权其实不是自身所拥有的职权,而是介入与其职权不相关的其他部分或者机关的职权规模,实行了应由其他部分或者机关实行的权利。该两案中的行径人对于其所实行的超越职权的犯法行径不拥有职务权限,属于无权限行径。如龙海市公安局时任局长的韩顺州称许销售由公安机关查扣的香烟原辅材料,所行使的是应由烟草专卖部分依法享有的职权;而将曾经吸毒职员送去非强迫戒毒机构戒毒一样不是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别局刑事警察大队1中队民警曾经翔原拥有的刑事侦察职责。前1案例中,公安局长无权处理所查获的赃物,而应依法上缴。笔者以为,其所实行的应为烟草专卖局业务规模的擅自贩卖烟草行径,应属于无权限的超越职权行径,不外其查获这批烟草却是基于职权行径。但不管如何,其职权与贩卖烟草毫无瓜葛,只能属无权限的越权行径。烟草辅料节制在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对于此入行了自行处理,实行了依法应由烟草部分经营的业务,这是跨部分超越职权行径。而后1案例行径人运用其警察身份以及强迫力节制公民人身自由,逼迫其入行法律划定的非强迫性行径。非强迫性戒毒是依据公民真实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合同行径。警察介入民事合同行径显著与其侦察职责毫无联络。而由于该行径其实不相符非法拘禁罪的形成要件,但又严峻侵害了国家机关形象,造成卑劣社会影响,因此理当是形成犯法的行径,滥用职权罪作为“小口袋罪”理当对于这种行径入行制裁。在以上两个案例中,行径人都是运用了原有职权所提供的方便条件而患上以实行其并没有权限的超越职权的行径。
这类超越职权行径有1个共同的特色,就是以原有职权的行使或者身份为前提以及基础。行径人正是在现有职权基础之上才患上以介入其无权限领域实行越权行径。原有职权是其超越到其无权限领域的必要前提条件,不可或者缺。其对于无权限部门实行行径是其后继施铺原职务权利的结果。其超越职权的行径与滥用其职务行径、身份以及权利紧密密切相干。没有以前的职务行径以及身份、权利,也就没有随后产生的超越职权行径。因此,这类超越职权行径一样应形成滥用职权的犯法,成为本罪超越职权行径的1种表现形势。行径人所实行的越权行径如与其职权性质相同,应属于有权限的越权行径;照实在施的越权行径与其职权毫无瓜葛,但却依靠行径人原有职权为基础,则应属无权限的越权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