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比较法考察(8)
2012-11-01 21:15
[一0]前注[七],卞耀武主编书,第二二八页。
[一一]前注[六],[韩]李哲松书,第二0二页; [日]末永敏以及:《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五八页。
[一二]参见前注[五],金邦贵译书,第二四五页。
[一三]参见前注[六],[韩]李哲松书,第二0二页;前注[一一],末永敏以及书,第五八页。
[一四]参见前注[五],金邦贵译书,第二四五页。
[一五]参见《日本商法》,王书江、殷建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二八页。
[一六]参见前注[一一],[日]末永敏以及书,第五六页。
[一七]前注[七],卞耀武主编书,第五九八页。
[一八]参见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题目钻研》,人民法院出版社二00八年版,第一四0页。
[一九]《日本商法》第四二八条第二款,《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二七五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七五条。参见前注[七],卞耀武主编书,第一0四、二二七、三一八页。
[二0]参见前注[五],金邦贵译书,第二四五页。
[二一]参见前注[一一],[日]末永敏以及书,第五六页。
[二二]参见前注[六],[韩]李哲松书,第七八页;前注[一一],[日]末永敏以及书,第五八页。
[二三]《德国有限责任法》第七七条,参见前注[七],卞耀武主编书,第三一八页。
[二四]参见前注[五],金邦贵译书,第二四五页。
[二五]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若干题目的划定(3》(征求意见稿)第6条:“公司设立存在如下情景之1,股东、董事或者者监事在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哀求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背抗法律法规强迫性划定或者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以正当形势掩盖非法目的;(3)发起人不符正当律法计划定的条件;(4)公司资本未到达法定最低限额;(5)从事特定事业的公司未经主管部分批准;(6)其他背抗法律法规强迫性划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景。存在前款第(1)项以及第(2)项情景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决公司设立无效;存在前款第(3)项、第(4)项以及第(5)项情景的,人民法院应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纳补正措施;当事人逾期未能补正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决公司设立无效。”
[二六]参见[法]让八二二六;文森、塞尔日八二二六;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五四六页。
[二七]参见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上卷),南大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一六八页。
[二八]前注[六],[韩]李哲松书,第七八页。
[二九]《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二七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七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参见前注[七],卞耀武主编书,第二二八、三一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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