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企业成本核算问题研究(2)
2012-08-21 21:17
邮政物流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
据调查,邮政企业因其业务繁杂,求得单项业务成本的计算一直是通过“倒扣法”得到的,即从收入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利润,剩余部分被作为成本,在每个会计期间与收入配比。各项业务“倒扣”得到的成本总额与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差异很大,不得不采取人为调节的方式,在报表中的成本费用无法得到真实的反映,无法真正体现出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物流企业成本核算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要正确核算物流企业的成本,首先需要明确物流企业的成本核算要素,这些要素包括: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期间、成本计算空间、成本核算计量单位、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的帐务处理和成本报表七大要素。但成本核算要素的确定又与企业的经营特点密切相关。现代物流企业经营业务的多元化涉及领域广泛,实现方式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其提供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几个成本计算要素包括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成本计算空间等具有其特性。而这些特性正是物流企业成本核算陷入了困境的根源。
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的成本核算需要先明确成本对象,否则成本计算就毫无意义。如企业每一会计期间,要发生几十乃至成千上万笔费用,如果把这些发生的耗费堆积在一起,只能表示企业的耗费而已,这种费用信息的有用性受到限制。因此确定成本对象的目的是要以成本对象来归集费用,而用于归集费用的成本对象要有归集费用的“容器”,否则费用就无处可归。有形成本对象,其自身就是归集费用的天然“容器”,费用能够明确的、可辨认的归集到这个“容器”中。而物流服务这种无形成本对象与有形成本对象相比,具有无实体性(是指人们无法直接感觉到该对象的存在)和瞬时性(是指该对象不能存储到未来),这两种特性意味着无形成本对象无处归集其费用,而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正是一种无形的成本对象,只能人为安装一个“容器”以归集费用,这是物流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必须解决的问题。
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与客户签订物流服务合同实现的,同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具有唯一性,几乎没有两份完全一样的服务合同,因为每个购买者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同。每一个合同的服务内容都是按照客户的要求“量身定做”的,客户个性化的需要决定了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水平、复杂程度均有不同,并且提供者因工作经验、情绪等影响而生产出不同质量的服务。由此分析,物流服务合同相当于特殊产品,随客户的不同而变化,服务合同是明确的、可辨认的,完全可以取代物流服务这种无形的成本对象,作为归集物流费用的“容器”。因此,将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每项服务合同作为物流企业成本核算对象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实务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成本核算期间
成本核算期是归集费用到成本对象的时间范围。成本核算期有的与会计期间一致,有的与会计期间不一致,如制造业是按产品的生产周期或公历月份;种植业按一个轮作周期;服务业一般按公历月份等作为成本核算期。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是合同导向的物流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随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依赖关系而有长短之分,如与客户之间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所签定的契约型合同,有的长达5-6年,合同的营运周期出现跨会计期间的情形,若以营运周期作为成本核算期,也就是要等到该项合同履行完之后才能提供其成本信息,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再说物流企业有的服务合同是短期“门到门”的运输+仓储+配送业务流程,甚至不到一个月就履行完合同,特别是当物流企业提供适时制配送,或者自动补货则是即时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以营运周期作为成本核算期,实务中是很难达到这个即时成本信息要求的。鉴于上述分析,物流企业应看成是服务业,采取与会计期间一致,按公历月份作为成本核算期,至于时间跨度长于会计期间的合同,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定其当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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