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2)

2021-05-08 09:35


  从被调查企业信息来看,按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国有企业有92家,占总样本的23.3%;民营企业有139家,占总样本的35.2%;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分别有39家和51家,占总样本的9.9%和12.9%;其他有74家,占总样本的18.7%。按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工业企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所占比重为13.9%(55家),其余按所占比重排序依次为金融业24.1%(95家)、其他16.5%(65家)、建筑业13.9%(55家)、批发零售业11.1%(44家)、计算机服务及信息业10.1%(40家)、餐饮业7.1%(28家)、农林牧渔业3.3%(13家)。按资产规模进行分类,本次被调查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37.2%(147家),总资产在5000万至1000万的企业,占22.8%(90家),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占20.8%(82家),总资产处于5000万至1亿元的企业最少,占19.2%(76家)。可见,被调查企业资产规模跨度大,行业涉及面广,会计核算规范性较强,会计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且样本有一定的差异性。另外,按是否为上市公司进行分类,上市公司有37家4,非上市公司有358家。因此,从所有制性质、行业、资产规模和上市情况等来看,本次问卷涉及样本比较广泛,调查结论应该具备较好的代表性。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除第一部分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问题外,调查问卷主体有三部分内容,分别为“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看法”、“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现状”和“被调查者对未来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看法”。下面分析具体调研结果。


  (一)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看法


  为了了解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看法,本文设计了“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总体了解情况”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掌握程度”两大类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有具体的题目与之对应。


  1、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总体了解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有关所得税会计准则总体认知度,62.3%的被调查者选择“不太了解”,有14.7%和3.5%的被调查分别选择“没关注过”和“完全不了解”,仅有19.5%的被调查者选择“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因此从所占百分比结果可看出,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对该项准则的认知程度较低,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所得税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较为复杂、难懂,另一方面说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普及教育程度有待提高。


  就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改革结果满意度来看(图2),超过六成的被调查者选择“不太满意”,有20.8%的被调查者选择“无所谓”,而“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选择者可谓寥寥,这表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改革结果,并非如预期一般被广大企业会计人员所接受,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满意度较低,具体原因和影响因素将会在后文详细解析。


  2、被调查者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掌握程度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被调查者是否如预计一般能够熟练掌握呢?调查结果(图4)显示,66.3%的被调查者选择“不太理解”,16.2%的被调查者选择“不清楚”,而选择“基本掌握理解”和“熟练掌握理解”的调查者只占13.9%和1.3%,这再次表明尽管此项准则已实行了七年之久,但是广大企业应用者对这种方法并不是很认可,且不能熟练掌握。这种方法执行力度与预期相去甚远,其深层次原因一方面在于该种方法比较晦涩、不易操作与理解;另一方面在于资产负债表法与之前的应付税款法差异太大,即会计准则设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还有一种可能性在于我国这片独特的会计土壤并不适于该方法的应用。


  为了进一步验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和条件,本文设计了两个对应题目,据图5的统计结果可知,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并不具备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环境和条件。此外,图6报告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在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时存在差距的原因,被调查者认为“财务人员素质”是造成差距的首要原因,“所得税会计理论发展程度”与“市场的完善和活跃度”次之,分别占有19.4%和19.0%的比例,同时“相关监管环境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也是我国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环境相比的差距原因,占有17.6%,“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和“企业组织结构和制度的规范化”的选项结果分布较低,分别占有12.5%与11.4%。由此可见,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并使之被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认可和广泛使用,需要一定环境条件作为保证,只有对基础的环境设施条件进行改善,才能使准则的执行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被调查企业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现状


  自“安然事件”爆发之后,SEC在其公布的针对性报告中指出:“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描述,从而成为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就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现状来看,FASB和IASB正在不遗余力地推广和在准则制定中贯彻资产负债观。我国也紧随国际会计准则变革的步伐,在新准则制定中同样采用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所得税会计准则作为其中的典型和范例。但是该项准则在实务操作中运用情况怎样呢?对此本文有必要仔细了解其在企业中具体的应用状况。


  1、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易用性的认知度


  正如罗伯特·卡普兰教授所持观点一样,“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虽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完全颠覆之前的核算方法,缺乏企业实践,难逃“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境地。调查结果(图7)也恰恰印证了上述观点,有60.3%和15.2%的被调查者分别认为,在其所在的企业中“不太容易”和“非常不容易”理解与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换言之即有接近七成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实务操作中不易理解与执行。只有不到10%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非常容易”和“比较容易”理解与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实务操作中的易用性受到质疑。


  2、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处理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将直观地体现会计准则制定理念。如图8所示,若只能采用一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27.8%的被调查者选择“利润表债务法”,27.3%的被调查者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5.6%的被调查者选择“应付税款法”。如果把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外的其他所有方法归为收入费用观的应用,可知有64.3%的被调查者依旧倾向于收入费用观,这与新准则制定所依据的资产负债观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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