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了解企业资产规模、上市与否两项因素,是否影响企业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偏好程度,本文在此对其做深入分析。
如图9所示,公司上市与否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很大的关系。虽整体被调查者倾向于选择“利润表债务法”,但如若把公司上市与否作为一个影响因素进一步剖析,可知12家上市公司选择“资产负债表法”,101家非上市公司选择“利润表债务法”,这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不无关系。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而新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此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倾向于“资产负债表法”,而非上市公司则选择“利润表债务法”;然而,由于截止到2013年陕西省内一共有39家上市公司,而本文的调查对象中有37家上市公司,也就是说仅有32.4%的上市公司倾向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虽依照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是公司的会计核算人员却更倾向于选择其他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的资产规模也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显著相关,按照资产规模大小,可将被调查企业划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5两档。根据统计结果(图10),30.4%的大企业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29.1%的中小企业则选择了更简单明了的“应付税款法”,表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使用具有极强的限制性,只有大企业才可为其提供必备的条件与环境。
3、被调查企业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所遇障碍
如图11所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均遇到了障碍,其中大企业所遇障碍主要为“运用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簿记成本大于收益”,其次为“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本身不理解”与“财务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要求”,最后为“相关软硬件设施不配套”;而中小企业在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时,遇到最多的障碍为“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本身不理解”,其次为“财务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要求”。统计结果表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较之旧准则,显然无论核算方法还是制定理念均有很大的跨越,从而对准则理解的准确度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成为大小企业执行准则中所共同遇到的较大障碍。
4、被调查企业中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事项
据调查结果显示,395家公司中有364家公司存在永久性差异,占比为92.2%,还有31家企业表示对此没有关注过。基本上所有被调查企业均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这说明被调查企业大多都执行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即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而也间接佐证了本文研究的可信性与代表性,然前文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实际上对所得税会计准则仍处于大多不了解的情况,这两者相矛盾的结果令人深思,所得税会计准则虽得到广泛执行,但准则使用者对其中原理的理解和对准则本身的认可度却无法与使用情况相匹配。
根据调查结果,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的项目为:税前弥补亏损(39.2%)、资产减值准备(29.4%)、预计负债(25.7%)、其他(5.7%);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的项目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2.9%)、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大于计税基础(20.2%)、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14.7%)、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评估增值(14.7%)、其他(12.3%)、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3%)、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5%)。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从资产负债观出发,仅规定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永久性差异却只字未提,然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33号《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号意见书(APBNo.11)均对“永久性差异”作出了解释和说明。显然根据调查结果,绝大多数企业存在的是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只占很小的比例,然而准则却花费大量的笔墨用较为复杂的会计核算方法处理实务中占企业内部很小比例的差异,这样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此外,在会计实务的操作方面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长期挂账的现象,尤其是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大多产生于资产减值准备,若资产不出售,递延所得税资产便无法转回。
5、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产生的经济后果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08年、2009年、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中均指出,这三年来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持续平稳有效实施。然而实际调查结果却显示(图12),就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盈利结果的影响度而言,50.4%的被调查者认为其所在企业盈利有所提高,39.5%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企业的盈利结果有所降低,约有8.4%的被调查者认为没什么变化,这说明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后,可能加大了盈余管理的空间,此观点需要实证研究进一步的检验与证实。
同时,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体系原有的运作方式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是本次调查重点之一。其中,有67.1%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增加了财务工作的复杂程度,仅有3.8%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降低了财务工作的复杂程度(图13)。此外,从图14可以看出,47.6%的被调查者觉得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加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核算差异,这为企业提供了操纵盈余、节约税收成本的可能性,从而有可能带来会计信息的扭曲和会计舞弊事件的频发。
(三)被调查者对未来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看法
分析了我国企业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方面的情况之后,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实务界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前景的看法。总体来看,50.6%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得税会计准则会一直被采用,但具体的核算方法会改革,26.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说不准”。这个数据表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得到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一定认可,然而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却遇见一些困难。所得税会计准则未来发展方向将会有怎样的变化?分别有64.6%和17.2%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较为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进行修改,仅有6.3%的被调查者觉得并无修改需要。由此可看出,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我国未来的应用中,应不断修改、完善,以提高其对实务工作指引与规范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