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诚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浙江 温州 300071)
摘 要:介绍了土地信托的概念、特征及其运行体系,探讨了我国是否能正常实施土地信托以及应该采取怎么样的配套措施。首先总结了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与弊端;然后借鉴信托制度起步较早的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再切实地根据我国农村特有现状,对信托制度的四大要素——信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进行分析,从而完整地阐述了在我国农村应建立合适的土地信托制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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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托制度;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土地信托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2.003
0 引言
作为一种优秀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无疑是有着长远的社会根源和及其深厚的历史因素,因此在几百年历史发展中也慢慢地被世界所接受,也更多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被应用。就信托制度本身而言,它具有灵活多变的特性,能更好地加快商品的流动速度,因此信托财产才能可以延伸到其他许多方面,这中间最被我们熟知的就是不动产、证券和其他一些金融产品。这种多变的理财方式被很多别的法系国家所借鉴,还出现在了各式各样的资本领域内。这也使得这些国家在承认土地不动产是信托财产的一种形式这一问题上显得很直接。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可以明显地发现农村土地信托很少被关注和开发,当它与别的金融资本市场中的信托制度相比时尤为明显。
农业大国是我国的一个传统定位,也就是说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加强农业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逐步稳定农民收入的增加速度,都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很重大的正面影响。农业一直以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即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统双层经营体制已将广泛地在农村实施,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但市场经济和生产力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地进步,所以我国的这种个人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也早己经满足不了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形势需求了。所以只有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模式,使土地使用权流转于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才能尽可能加速农业的发展,使农业有一个质的飞跃。
1 农村土地信托概述
1.1 农村土地信托概念
农村土地信托是指把所有权和承包权作为农村土地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为了使土地承包人得到最大的土地利益和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将土地的经营权以信托的方式交给受托人,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对被受托人的信任之上。而受托人则把最大化地牟取土地的收益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对土地实行独立的经营管理,而土地承包者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则享有土地利害关系的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因为受制于生产成本、科技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大多数农民是没有办法在种植耕地上取得符合自己预期值的利润的,而这些原因最终会导致农民从事农业热情的大大下降,造成了劳动力与土地之间无法平衡的两难局面。所以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就有了土地信托的出现,土地承包者可以以信托的方式把土地的经营权交给有经营意愿的个人或企业经营管理,当然被托付的企业与个人一定要有承担的能力。当企业和个人拥有土地的支配权后,不但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拥有独立经营管理信托土地的权利,而且由他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过是在扣除约定报酬和经营费用之后。
1.2 农村土地信托的价值
由于土地信托制的横空出世,对我国土地流转和土地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其制度价值在于:
1.2.1 促进农地休整,增强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根据统计,我国农民的人均劳动力耕地面积不足其他发达国家的1/10。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农用耕地的低效率、高成本,是国内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土地信托的出现,迫使我国农村以家庭为单位、土地分散、手工为主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形成的局面被瓦解。集中土地资源是土地信托的主要功能,这样可以在很高程度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再加上因为提高机械化程度而带动的劳动生产率上升,也能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这些有效的举措从许多不同的方面都加大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1.2.2 改变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构造,加速了农村人口的流动速度,提高了土地合理利用率
近几年,高速发展的经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产业结构的改变,随着第二、三产业比重的上升,农村人口流动的加快,城市化率从1949-2015年有了很大的增加,而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和土地资源的增多也从客观上为农村土地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同时,改变了市场经济的格局,加速了资金、土地与劳动力等重要因素的流动。但如果只有劳动力的流动和土地流动不能相辅相成的同向发展的话,土地就会仍然处于被限制的状态。所以只有创立完善了土地信托制度,才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才能使土地经营权正常地流转。
2 农村土地信托实践的现状与风险
2.1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现状
在我国农村,农地实施的是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农户对土地具有经营权,对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承包而得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但该法没有规定土地信托的方式进行流转。但在我国局部地区进行了农村土地信托方式进行流转的试验和探索。现举两例予以说明土地信托的现状。
2.1.1 湖南省益阳市土地信托的现状
自2014年4月开始,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的草尾镇正式作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一个试点而进行发展。当地政府与农民经历了一年多的摸爬滚打,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指向,被专家称为“益阳模式”。
坚持以土地所有为原则,是益阳市开展土地信托的一大特色,在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再由政府出资建立信托机构接受农民委托,依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需求,通过正规的流程,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或法人进行农业开发经营活动。
2.1.2 龙岗土地信托的现状
龙岗模式的基本内容是借由龙头企业的带动而发展起来的,一直坚持自愿、自由、平等的原则。土地信托则可以转变为资本的形式去介入,通过与一些大型企业的合作,推进土地信托流转股份化,加快经营管理职业化的速度,规范政府的执法形式,大力推进“三农”的发展。这种模式要求可以包容更多的经营主体和市场,因此它的成型难度也更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