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明确土地所有人在农村土地信托中的地位
土地信托流转制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所有人介入土地信托流转的程度。在许多学者看来,我们应该给予土地经营者足够的权利对信托土地自由地流转,不需要受到发包人的管制,如果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则是限制过严,会使土地流转信托看起来像债权式流转。但我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片面甚至偏激:一个是土地所有人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另一个是尊重农民自主意愿,我觉得在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什么矛盾,反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相互依托,各自只有在对方的基础上才能正常发展。首先,作为土地所有者能参加的底线,土地信托流转还是遵守着土地承包者流转制度所规定的规则,而土地所有人作为一个中介者,为了使流转过程规范,禁止双方蓄意地进行不正当的勾结,从而导致土地用途被破坏,必须监督这一切。其次,从物权关系看,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持有肯定和否决的权利也是无可厚非的,否则任由土地不停地流转。
4.3 完善信托土地财产的审查
法律规定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村集体所有的荒地、林地以及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依据现行法,我国土地信托制度的客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现行法规定,自留山、自留地不准买卖、出租作为宅基地,同时禁止用作它途。在对信托土地财产审查时,应当严格明确信托土地的法律属性。为防止农地信托权利的滥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完善监管:首先对于村委会以集体名义进行信托的土地财产,应当经过2/3以上的村民或是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委托信托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其次,对于个人信托的土地财产,个人应当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信托机构有义务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有效性,并同时审查其主体身份的合法性,保证权证统一。
4.4 完善政府对于信托流转的监督,完善信托流转的可行性评估
土地信托事关广大农户的利益,决不能仅做表面文章与形象工程,更不能以轻视的态度对待,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于当地的土地信托的可行性做出科学评估,借鉴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因地制宜。在信托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农户进行土地信托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以村集体名义进行的信托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审查其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对于信托财产的收益是否进行了公示,以及其管理分配情况是否阳光化等等。同时要强化和严格经营者准入制度,对经营者的资质、能力、信誉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实行流转的事前审查,包括流转各方的主体资质、流转方式以及农民权益保障的标准等等。
4.5 建立完善土地信托中心监管制度
仅仅靠政府的拨款和个人的资金是远远无法满足土地开发的需求的。土地开发需要巨额资金,因此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是当前最有效的方法,它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完善对于土地流转的监管。成立农村土地信托中心,明确该中心由县政府或县政府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银监会等部门组成,在审核合法的前提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把分散的土地聚集在一起,用来解决土地资源和劳动力分配不均衡的情况,在以稳定承包权为基础的情况下,加快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良好塑造。明确土地信托中心的职能,包括土地信息传递、土地中介职能、土地经营职能、土地监管职能等。土地信托中心对于受托的土地,如果自己使用应当定期就使用状况予以公开,如果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应当将第三人的使用资质、经营状况予以公开,以确保土地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土地中介职能,是指土地信托中心可以定期召开投标招标会,将委托给自己的土地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转租,同时又可以为供求双方提供机会,从而获得多赢;同时,土地信托机构可运用其信托基金自己开发利用土地,也可以引入其他资金融资开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效益;最后,土地信托中心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经营业务、信誉度进行审查,以减少信托风险。
4.6 成立土地信托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在世界其它各国的信托监管体系中,行业协会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它机构一起构成了系统的监管体系。随着我国信托机构的逐步增加,行业内部的管理风险突出。企业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长时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困扰,企业自律的意识普遍缺乏,自我管理意识和约束能力不足。所以我们要成立信托行业协会,对信托行业进行全面的、规范的管理,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7 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的金融支持
农村土地信托中的受托人作为经营与管理土地的主体,其主要目的是获得由土地规模经营带来的相对较高的收益。随着土地边际生产力的逐步降低,相应的对土地整理、开放和复垦的难度也逐步加大,信托机构所需要投入的资金量也越大。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如果想要得到很顺利的发展,特别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坏境作为支持,为土地信托机构提供金融贷款,不然会大大降低土地信托机构的运作效率。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基础仍旧薄弱,特别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正规金融机构单一化、垄断化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给予土地信托机构相应的金融支持十分必要。
5 结语
农村土地信托作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产物,是农村土地金融改革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新方法和新模式。本文认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农村土地流转制的改革是一件势在必得的事情。由于我国的改革起步较晚,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发展的滞后。再加上我国特有的国情更加使得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发展有着很大的困难。在优化和完善农村土地信托框架时,要逐步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调整土地信托制度结构,将不利因素降到最低限度,利用农民收益与土地效率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我国土地利用和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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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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