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探析(2)

2021-05-13 22:06

2.2 品牌共有性影响特色农产品质量

由于地方特色农产品即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很强的区域特色,一般是地名或该地区特色产业结合形成的,而且在该区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品牌集体行为的综合表现,如原阳大米,新郑大枣等[3]。因此地方特色农产品在某一区域内具有公共品牌的属性,即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得地方特色农产品往往产生外部性。外部性是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的差异。当前者小于后者产生正外部性,反之,产生负外部性。地方特色农产品外部性的表现为:对于生产优质安全特色农产品的农户和企业,其行为提升产品的品牌形象和美誉度,则该区域内生产经营该特色农产品的所有人都将受益,从而产生正外部性;然而由于监管不力,如果有经营者向市场提供低质量的特色农产品,其行为将会严重损害产品的形象,危害人们的健康,从而使该区域内所有经营该产品的企业都会受到牵连,品牌价值降低,整体质量受到影响,从而产生负外部性。

2.3 产业链过长增加特色农产品的质量风险

如今一种特色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诸多环节,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流通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最终的产品质量,再加上如今一些新技术的采用,新元素的添加本身也存在风险,使得不合格农产品出现的概率大大增加,威胁着特色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生产环节,生产者往往会加入更多的农药、增长激素、化学肥料等来提高产量,这些添加物不但破坏生态平衡,而且会造成有害化学物残留,导致长久的危害;在加工环节,一些厂商为了节约成本会减少设备和管理的投入,滥用一些添加剂如色素、防腐剂等,增加了特色农产品的质量风险;而在储存运输环节,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对非时令特色农产品需求的增加,将会增加农产品长距离运输中被污染及腐烂变质的可能性;在销售流通环节,由于特色农产品的保质期一般都不会太长,因此对库存环境要求较高,这也会增加特色农产品的质量风险。总之,特色农产品的产业链过长,从生产者到最终消费者的流通环节过多,大大增加了特色农产品质量风险概率[4]。

2.4 政府监管的低效率导致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堪忧

2.4.1 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处罚力度较轻,陈旧落后、重叠交叉和协调性不住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尤其是特色农产品较一般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更高,因此质量认证工作的混乱和法律的不健全使特色农产品的质量实施有效性低,也严重影响了其质量的监管。

2.4.2 对特色农产品的监管执行成本偏高 我国特色农产品监管执行成本较高,具体表现在:①由于农产品的信用品特性涉及的农产品中的微生物毒素、添加剂以及农药残留物,难以辨识,必须通过具有一定技术性和专业性的设备才能检测确定,而目前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分散,规模普遍较小,产业度不集中,发展不平衡,这就使得政府实施监管的成本非常高,监管难度极大;②检验机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监测数据不共享,监测设备重复购置,又缺乏统一发展规划,从而增加监管成本;③监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测设备状况是数量多而精密性与先进性程度不高,使检查效率不高而且影响农产品检测体系的建设,也大大增加了特色农产品检测执行成本。

3 地方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治理措施

1)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化经营。针对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共有属性及其产生的负外部性,鼓励企业积极注册自己的商标,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特色,可以将区域品牌作为母品牌,同时设立自己的子品牌,母品牌可以突出区域共性,彰显区域特色优势,子品牌突出企业个性,这样既是特色农产品公共品牌的利益得以体现,又可避免公共品牌的“株连”效应及负外部性的影响,还有助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关及保持品牌质量的稳定性。

2)加强特色农产品的质量认证。质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其他标准对供应方的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如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的认证。特色农产品质量认证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及其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传递产品信息及指导消费,有效解决特色农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优质优价,健全特色农产品的信用机制,将特色农产品的信用品特性转化为搜寻品或经验品,促进其质量信息的传递。

3)建设地方特色农产品行业协会或合作社,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通过建设特色农产品行业协会或合作社,对生产者进行培训、指导、管理和沟通协调等可帮助生产者获得更多的产品信息、技术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可以产生相应的规模效益和质量优势,减少产品进入市场的中间环节,提高生产效率。合作社也是连接行业协会与农户关系的桥梁,行业协会的相关特色农产品的质量、技术和市场信息通过合作社更好的传达给农户。利用行业协会或农业合作社的监管机制,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局限性,节约政府的监管成本,从而更好的实现对生产者的行为监管,提高特色农产品的质量。

4)完善地方特色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我国于2006年11月正式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律的出台为农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该法律的配套办法尚未出台,使具体的监管工作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农产品的监管法制化,才能有效地开展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健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特别是建立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包括生态环境标准、病虫害防治检疫标准和包装、储运及标识标准等,做到特色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都有标准可依。政府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不但对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密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特色农产品的生产者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5,6]。

总之,提高特色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应从完善市场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管两方面共同努力,才能使特色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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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尹志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与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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