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所发生的现实的债务由于其发生的原因不同,相应地,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由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现实的债务(即转制成本),政府必须承担直接责任;但对于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那部分现实的债务,其直接责任则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而政府只是作为公共主体承担间接的责任。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却使养老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可以轻易地将自己应负的责任转嫁给政府。
目前,政府并未承担起其应承担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责任,而是试图通过提高缴费率,通过扩大统筹账户的规模来逐渐消化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这种处置政策的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政策显失公平,客观上无疑会给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造成执行困难,这就给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向政府转嫁责任提供了极好的借口,这些部门可以名正言顺地将自己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说成是政府为逃避应承担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责任而制定的不公正的政策造成的,从而逃避自己的责任。而在处置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对这种转嫁责任的行为也无法深究其责。这种制度约束的软化必然导致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的不规范行为的频繁发生,从而给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事业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
四、政府公开承担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责任是明智的选择
事实上,由于现行处置政策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限,我国政府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财政补贴逐年迅速增长,既有政府必须承担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其中也有相当部分是由于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政府本想减轻负担,到头来反而还承担了额外的负担。而更为严重的是,政府不但没有成功地转嫁成本,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如:账面上的部分积累制,实质上的现收现付制;企业负担未减反增;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社会保险权益无法保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建立;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的不规范行为频繁发生等。因此,政府公开承担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责任无疑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