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商业银行科学发展观的研究(13)

2010-06-17 18:36


(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国有商业银行实现科学发展提供环境保证。
改善金融生态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经济金融改革、制定政策时,应树立金融生态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金融各业发展,统筹城乡金融发展,统筹区域和企业融资结构的发展。从社会经济系统角度考察,影响金融生态的要素大体可归纳为三类:一是体制性因素,指一国基本的金融体制和制度。一国的体制、政策和管理,是以计划或以市场为基础,还是处于转型期,是决定其金融生态的宏观基础。只有在市场经济下,才有真正意义的生态概念。二是基础性因素,主要是指金融运行所依托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治理结构,金融各业协调发展程度,基本的会计、法律、清算制度,这是决定一国金融生态的微观基础。三是环境性因素,系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经济环境,也可成为狭义的金融生态,中观经济或区域经济环境是其中的关键。这三类因素相互影响和关联,组成了有机的金融生态链。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这些改革将逐步确立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主体地位。从金融生态环境的角度讲,主要还需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企业体制,创建良好的经济环境。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核心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会影响金融业的经营效果,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贷款80%来自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问题。所以,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经营能力,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另一方面,积极支持金融部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要听取债权银行的意见,债权债务的处置要按规定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企业破产、兼并、重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好金融部门的债权债务,支持金融部门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法人进行依法处置,并追究逃废债务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完善其实施环境。商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交易过程,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因此,一方面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和退出法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有效竞争、资源的最优配置、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通过完整的、有效的金融法规体系,为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设置必要的边界,以纠正竞争中的不公平现象和不稳定因素,保证整个经营与发展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建立良好的法律执行环境,法院等执法部门要排除地方政府的干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做到公平执法,秉公办事,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强制执行力度,以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的保护银行的利益,维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其资金安全。
3、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良好的发展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而营造这一信用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标本兼治、眼前长远利益兼顾,动员全社会力量,协作完成。一是加强信用工程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完善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和贷款制度。要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社会服务为核心,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完整地记录下来;二是推动信用立法,尽快建立失信行为约束机制,进一步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其惩罚规定予以明确,让失信者受到法律惩罚;三是培育一批信用评级公司、信用调查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完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收集企业信息,并与大量投资者分享这些信息,既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流,减少有价值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融资的程度,又有助于避免投资人为获得必要信息而自行收集的较大成本;四是创建金融安全区,构筑横向联运、纵向推进的安全区网络,充分发挥各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和银行同业公会的协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当地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加强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五是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努力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宣传、监督作用,为金融信用环境的建立营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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