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进入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分析(4)
2010-07-11 01:04
政府失信的风险已经成为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的障碍之一,政府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就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投资者的担忧和风险。
2.体制的障碍
从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主要障碍不是资本规模上的障碍,不是民营企业经营能力上的障碍,而是体制上的障碍、市场准入上的障碍。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的投资,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许多基础服务行业由于长期的行政性垄断(非自然垄断),已经形成非正常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口头上欢迎民间资本进入(迫于改革压力),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在一些行业,从设计、施工到经营管理等,都有行业管理部门自己的事业单位与公司,表面上脱钩了,实际上藕断丝连、利益关系当断不断。另外,目前我国基础设施产业还存在着较强的行政垄断,存在着过多的行政干预和不合理的收费,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
3.民营企业自组织能力差
尽管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使得其中一部分具有相当大的经济实力,但基础设施通常需要巨大的投资,且投资周期长,这不是一家民营企业能独立承担的。如前面的刺桐大桥BOT案例中,名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是15家民营企业牵头建立起来的。但民营企业的自组织能力差,如果没有政府出面牵头的话,民营企业很难自己组织起来。名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就是市委统战部牵头组织的泉州名人俱乐部。如果民营企业能够自发的组织起来,将更有实力进入基础设施产业。
四、民营企业进入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的主要方式分析
民营资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基础设施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管理合同和购买债券
管理合同即政府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竞争选定一家民营企业并与之签约,由这家民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或原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其经营管理过程受到政府的监督。这种方式中,民营企业不需要投入自己的资金,而只是为基础设施产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才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算真正地进入到基础设施产业,不过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民营企业积累基础设施产业运营的经验,以便今后的投资。与此类似的是购买基础设施产业的债券,由于其并未真正投入到基础设施产业的运营中,所以也不算真正的进入基础设施产业。
2.直接或合资并购模式
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的途径之一就是将现有的基础设施企业通过整体出售、部分出售、公私合资、承包等方式将其私有化,这是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产业的途径之一。如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公司。威望迪公司以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近三倍的价格)购买股权,并承诺对合资公司1582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
3.契约式(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指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以合同的签订为基础的,因此又叫契约式。政府同民营企业签订合同,让渡某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权,在合同期限内由民营企业独立开发经营并收回成本,合同期满政府将无条件接收项目经营权。
BOT是典型的契约性质的投资方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政府。BOT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最常见的方式。BOT还发展了很多衍生模式,如TOT、BT、BLT、BO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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