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问题解决之道的研究综述

2010-07-11 01:07

  【摘 要】我国地方保护问题是由某些地方政府间的地方保护行为而引起的。它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后果,针对这些不利后果学者们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试图对这些解决办法作一个综述研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健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机制等。 
  【关键词】地方保护问题;中央政府;法治建设;户籍管理制度;行政监督机制。 
  地方保护作为一种以地方利益为本位的社会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早已存在。经济体制改革前人们一般称之为地方主义、部门主义、本位主义,意指为了地方利益而强化地方政治或军事势力,形成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帮派。而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地方保护则是指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维护其辖区内各主体利益的各种保护行为。它所导致的地方保护问题已成为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痼疾。 
  中央政府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总代表,它支配着各种政治资源,是维系政治系统稳定的主要力量,承担着提供宪法秩序、基本法律和主流意识形态等制度安排的主要职责。中央政府掌握着地方政府官员的任免权,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较强。因此,中央政府可以为地方保护问题的解决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地方保护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央政府最应该发挥的作用在于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按照LoEo戴维斯和DoCo诺思的理解,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 
  一、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冯兴元、刘会荪(2002)提出应修改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具体的罚则。对政府、部门、官员的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不是由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纠正了事,而是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分。对“情节严重”和处分条款作出严格规定,此外这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必须对受损害者直接提供赔偿,而不是指定销售企业退回违法所得了事。另外,应尽早出台反限制竞争法,其中包括反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行为的法律规定。反限制竞争法应以效率和福利作为其反限制竞争的尺度。反限制竞争法既要反对私人市场权力的滥用,又要反对企业滥用或扩大其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它既要反对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也要反对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垄断,要强化违法制裁力度。 
  陈剩勇、马斌(2004)认为必须提高宪法权威,强化宪法在统一国内市场中的作用。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其条文核心是“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国内自由贸易”;明确、细化违宪审查制度,以宪法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防范、惩戒分割统一市场的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 
  吴家庆(2001)从司法制度创新角度提议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实现地方公共行政权与地方司法权的真正分离。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和保证司法机关独立的财政拨款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尽量减少司法机关对地方经济的依赖。二要建立法官、检察官生活、职务保障制度,从体制上消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公正执法。通过组织人事、财政拨款体系的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地方公共行政权与地方司法权的真正分离,依法办事就会减轻阻力和干扰。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中国地方政府竞争”课题组(2002)认为应放宽劳动力的户籍管理,大力推动人力资本及其相关物质资本的流动,逐步形成居民的以脚投票的偏好表露机制,增强居民对于地方政府的约束力,为地方政府进行规范的经济和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李善同等(2004)提出应消除身份歧视,完善土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为劳动力地区之间的流动创造便利的条件,以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充分而有序的流动,并为最终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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