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问题解决之道的研究综述(2)

2010-07-11 01:07


  石磊、马士国(2006)指出中国严格的身份制使得水平流动(居住地或职业的变更)和垂直流动(等级的升降或身份的变更)受到很大的限制,身份制逐渐变为一种僵硬的或刚性的制度。只有打破身份制,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流动,而有了社会流动,流动的人才才能找到合适的环境,才能使受到身份制束缚的各类人才获得发挥自己身上的人力资本的机会。因此,要使人力资本发挥作用,需要有合适的制度环境。而这种制度环境需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具体表现就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社会流动,使各类人才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三、健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机制 
  赵春玲、胡建渊(2002)认为应在法律上设置监督地方政府的适当机制,除司法监督是中央可以利用的手段外,行政监督依然是最有效和最必要的。行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事务监督。当前应在中央设立一个专门监督地方政府官员的机构,使中央对地方行政官员和普通行政人员有监督权,对地方政府官员不执行中央命令者,中央应有相应方法予以惩治。王丹(2005)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地方保护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并以规章或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约束各级政府的行为。一旦出现地方保护行为,一定要追究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使地方保护行为得到根本上的控制。还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加强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来解决地方保护问题。毛寿龙(1996)构建了一个地方政府间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在阐释了地方保护行为生成过程的基础上,提出应加强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来改变地方政府保护行为的博弈结构,从而达到解决地方保护问题的目的。而加强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并非是回到中央集权的计划体制中,而是在地方政府充分拥有经济活动自主权的基础上强化中央政府在全局性公共事务方面的政治权威。 
  在光谱的另一端,有的学者提倡中央政府从集权行政走向分权行政。汪伟全(2004)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1)权力的非集中化。一方面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让下级政府承担更大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政府的运作、决策方面,提倡参与式管理,让那些底层官员和服务对象参与决策和管理,更多地介入到公共活动中;(2)职能的削减和转移。就是政府从不应该干预的领域退出或者将中央政府的某些职能转移给地方政府或半公共组织,以各种方式实现自身与地方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吴家庆(2001)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地方参与中央决策过程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的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构建中,地方的参与程度仍然偏低,因而导致各地方政府并未完全执行中央的政策,还与中央展开“一对一”的谈判,这种博弈行为的后果是,一方面中央与每个省份达成特殊的妥协,而这样做又容易造成中央做事(如资源分配方面)不公的印象,使得自以为吃亏的省份在下一轮谈判中采取“更加保护自己”的态度去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1对多”(1指中央,多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谈判造成政策不统一、体制不规范,缺乏法规约束。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的构建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并确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至于“走样”,从而为遏制地方保护行为创造条件。 
  由以上给出的研究结果表明,地方保护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多样化的。在这些解决办法中,存在利弊关系的权衡,也就是实施的成本收益的比较。每一种解决之道可能既有利也有弊,实施过程中既会有正面效应,也会有负面效应。而且单独实行一种往往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实际情况有时候需要多种解决办法同时实施,但多种办法同时进行又存在孰轻孰重的权衡问题。因为资源、财力、人力等的有限性的存在使得我们不可能对每种办法都投注同样多的精力,因此实施过程中必然有主有次,有轻有重,甚至有先有后。这些都需要在实施中加以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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