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基于债权人视角的分析(3)
2010-07-11 01:12
(三)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尽管事前的借款契约中有种种保护性条款,但资金一旦到了债务人手里,债权人便失去了控制,由于债权人治理权后置,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法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这就为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甚至,当国有企业贷款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债权银行提出诉讼时,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安定团结的考虑,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即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债权银行的判决,也得不到有力的执行。特别是在许多国有企业破产案中,政府剥夺了银行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安置员工和发放养老金,银行的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四、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建立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有银行与国家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虚拟性,使银行信贷对企业无法形成硬约束。然而,如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面对的是广大的债券投资者(大多数为居民),这种债务对企业来说是必须归还的(欠老百姓的钱是无法赖账的),否则企业经营者就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经济压力。因此,发行企业债券将形成一种“硬约束”的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计划控制色彩浓厚。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使企业债券的发行尽快由指标分配制向市场化的发行方式过渡;建立起充满竞争、交易活跃的统一的债券市场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债券评级等中介机构并引导其规范运作。
(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1.在法律上保证债权人以外部董事的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设立债权人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在我国,对经营尚佳的企业,银行可充分发挥其间接信息生产者的职能,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建议,并争取在这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建立健全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以外部董事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强化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企业日常活动享有知情权,与企业建立主动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有效沟通和共同决策,最大程度地保证债权安全。同时,债权的安全也将提高企业的融资作用,为企业构筑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有利于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推动企业长期发展。
2.加强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上的权利,限制政府和债务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增加债权人的权利,允许债权人参加清算组等。建立破产财产追索制度,也即“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 2006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对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债权人将更多地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之中,这必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 辛焕平,和丕禅。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其作用机制分析[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3)。
[3] 刘贵生,夏既明。浅探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J]. 财会月刊,2002,(1)。
[4] 沈红波。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治理弱化及其对策[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0)。
公司治理:基于债权人视角的分析(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