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2)
2010-07-11 01:14
(二)成本优势
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的国有金融机构而言,民间金融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时,具有如下成本优势:
1、交易成本优势。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交易成本较低。通常,民间金融机构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在当地社会关系网络十分广泛,对借款人的信息情况比较了解,能够以较低的搜索成本找到优质客户。贷款后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的变化情况等信息可通各种灵活的手段获得,而且比正规金融所付出的成本要低得多。
2、违约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空间距离很近,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大家倾向于长期的互惠合作。如果借款人违约,其违约成本非常高昂,尤其是社会成本和信用成本损失巨大。这就为低成本的社会监督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民间金融借贷契约的履约。
3、代理成本优势。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代理问题,即代理人可能从事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与委托人的目标利益相背离的非协作、无效率的活动,使委托人的风险成本增加或利益受损。一般来说,代理成本与企业的规模成正比,规模越大,层级越多,代理成本就越高。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相比,规模较小的民间金融机构有时根本就没有代理问题,具有明显的代理成本优势。
(三)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借贷双方充分了解,一些不被正规金融机构认可为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担保品。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社会联系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这种社会联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如果借款人及时、足额地还款,这种社会联系就能够得到很好地维持。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其带来的损失可能会抵消违约带来的收益。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有助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开展。
此外,民间金融还具有社会文化背景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对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外国金融机构也不可能马上为大量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
(一)培育合格民间金融主体
1、确定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我国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合法地位有时认可。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也要积极鼓励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如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的身份。通过制订法律和完善政策的途径,支持那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组建村镇银行。如果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金融组织按照一定法律程序登记注册成为正规金融机构,将之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极大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作用。
2、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在准入方面,民间资本可以发起组建民营金融机构,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注册登记。在退出方面,民营金融机构能不能发展,该不该退出,应该由市场决定,对于不合规经营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联合及重组。对于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民营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当局可强制进行清理、关闭。
3、对中小民间金融组织大力宣扬诚信守法的现代信用文明。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在发展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创新中,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信用文明引导教育,加强信用建设同样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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