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角下促进劳动就业的税收政策选择(2)
2010-07-11 01:14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体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合同。
我国税制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效果评价
从现行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对增加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行税制鼓励就业的政策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我国税制中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过渡色彩浓
例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主要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的富余人员。其“下岗失业人员”的内涵从性质上看本身就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的色彩,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个产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就业观念、就业形式必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劳动者将在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部门就业,那么非公经济部门的失业问题如何定位以及解决?因此,当前应站在社会公平的角度,需要对非公经济实行“国民待遇”,在就业问题上需要有稳定的和长久的适应多种经济个体的税收政策。
(二)我国税收政策在鼓励就业方面定位有偏差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措施过多集中在表层问题的解决,在根源治理作用方面偏弱。当前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研究,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对私营、个体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要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如果解决不好将制约民间投资的热情和就业规模的扩大;在个人收入分配问题上,应采取有效手段既缩小贫富差距,又能够坚持效率优先。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将着力点集中在对就业潜力大的现有企业的鼓励扶持上,要在保持现有就业规模的基础上扩大就业成果。
(三)税收优惠的对象及其范围界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着重针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大量下岗失业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对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象和范围的划定上没有考虑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公平待遇问题。例如应届大学生毕业自主创办的企业,能否给予类似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待遇?近年来由于城市扩容所出现的大量“农转非”人口,因为国家征地而不再拥有生产资料,能否算做“下岗失业人员”,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这些都值得我们理论界去认真思考。解决好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对促进就业总量的增加是有积极作用的。
(四)税收优惠期限制定不科学且政策稳定性差
目前各国政府都把扩大就业总量、提高劳动就业率作为一贯的方针。就我国而言,就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因此,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应以一定的固定形式存在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而不能当作临时性措施。当前我国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以3年作为一个周期,甚至也有1年的减免,优惠期显得过短。再加上优惠对象多以新办企业为主,很容易导致某些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所以今后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区分哪些是鼓励就业的长期战略性措施,哪些是临时性、具有过度色彩的短期措施,并坚持以长期战略性措施为主。
(五)鼓励就业的税收优惠手段单一
当前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直接减免纳税人的税额,还应注意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例如对中小企业加强纳税辅导,简化纳税手续,强化服务意识,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税收征管办法。如法国税务局规定,小企业在营业的前4年不是故意犯错,可减轻税收处罚并给予支付的时间;对小企业税务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否则企业的纳税义务将自动得到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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