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偿债能力评估中担保的计算(2)

2010-07-11 01:14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债权人可以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贷款合同的保证方式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在理论上是在同一顺序。因此计算方法的选取标准可以设定为在比较的基础上采取偿债能力最大化的计算方案。
  三、保证方式下的计算过程
  从下面实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计算程序下结果存在差异,也可以找出存在差异的原因。
  举例:现有债务企业A,因无法维持经营,已经停产歇业。该企业积欠银行贷款,经债权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该笔不良贷款。截止评估基准日,本息合计为1,500,000.00元。经对债务人剩余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以下金额单位皆为:人民币元):
  资产:有效资产合计1,580,000.00
  负债:委托方债权1,500,000.00
  其他一般债权7,900,000.00
  优先债权210,000.00
  债权合计9,610,000.00
  担保企业B,正常经营。经对其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为:
  资产:有效资产合计2,200,000.00
  负债:担保债权1,500,000.00
  其他一般债权2,600,000.00
  优先债权660,000.00
  债权合计4,760,000.00
  1.计算方法一:
  先计算从债务企业的受偿金额,后计算从担保企业的受偿金额。
  (1)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使用的公式为: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有效资产评估价值-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资产价值-按规定优先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企业债务总额-抵押债权已获清偿的金额-按规定优先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100%
  特定一般债权受偿额=特定一般债权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注:优先债权包括职工工资、欠交职工社保金、职工集资款、按当地标准计算的职工安置费以及所欠税款等。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1,580,000.00-210,000.00)/(9,610,000.00-210,000.00)×100%
  =15%
  委托方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1,500,000.00×15%
  =225,000.00(元)
  (2)计算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因委托方从债务人已受偿金额为225,000.00元,则担保企业只承担剩余债权的担保责任,担保债权金额变更为:1,500,-
  000.00-225,000.00=1,275,000.00(元)。
  债权合计也相应发生变化:
  1,275,000.00+2,600,000.00+660,000.00=4,535,000.00(元)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2,200,000.00-660,000.00)/( 4,535,000.00-660,000.00) ×100%
  =40%
  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1,275,000.00×40%
  =510,000.00(元)
  (3)计算累计受偿金额
  委托方累计受偿金额=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225,000.00+510,000.00
  =735,000.00(元)
  累计受偿比例=735,000.00/1,500,000.00
  =49%
  2. 计算方法二:
  先计算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后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1)计算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2,200,000.00-660,000.00)/(4,760,000.00-660,000.00) ×100%
  =38%
  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1,500.000.00×38%
  =570,000.00(元)
  (2)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从担保企业部份受偿后,委托方剩余债权为:
  1,500,000.00-570,000.00=9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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