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偿债能力评估中担保的计算(3)

2010-07-11 01:14


  相应债权合计仍为9,610,000.00元。这是因为如果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先行受偿570,000.00元后,委托方债权相应减少,但担保企业将以同样金额向债务人进行追索,所以债权总额不变。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1,580,000.00-210,000.00)/(9,610,000.00-210,000.00)×100%=15%
  委托方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930,000.00×15%
  =139,500.00(元)
  (3)计算累计受偿金额
  委托方累计受偿金额=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139,500.00+570,000.00
  =709,500.00(元)
  累计受偿比例=709,500.00/1,500,000.00×100%=47%
  四、结果讨论
  第一种方法即先计算债务人受偿比例,比第二种方法即先计算担保人受偿比例,累计受偿比例高2%,累计受偿金额高25,500.00元,差异率为4%.该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不算是小。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差异呢?从以上计算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先计算债务人还是先计算担保人,对债务人偿债比率都没有影响,而对担保人的偿债比率则影响较大。因为在先计算债务人的情况下,实际担保金额降低,则担保人实际负债减少,相应资产负债率减小,偿债比率增大,因此造成先计算债务人后计算担保人的方法累计受偿金额较大一些。
  一般来说,形成这种差异跟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资产质量好坏无关,但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资产质量较高,其扣除优先债权后一般债权资产负债率小于1,即债权人从债务人或担保人处可获全额清偿,则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都为全额清偿。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担保金额只是总债权的一部份,得出的结果可能相反。比如主债权为3,500,000.00元,而担保债权为500,000.00元,得出的结果为:按方法一,即先计算债务人,合计受偿金额为589,600.00元;按第二种方法,即先计算担保人,合计受偿金额为640,000.00元。可知第一种方法计算结果较小。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时,要按两种方法分别计算,相比较后取适合的一个结果。
  本文结论的一般适用范围为债权全额担保或大部分担保的情况。如根据以上举例进行测算,当担保比例为32%,即担保金额为1,120,300.00元时,按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相等。如担保比例上升,则应采用先计算债务人偿债比例的方法,如担保比例低于32%,则应采用先计算担保人受偿比例的方法。如为多个担保人,计算过程类同,同样适用先计算债务人偿债比例,再分别计算担保人偿债比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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