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务可合二为一(2)
2010-07-11 01:28
三是,按监控财务的观点,企业质量管理一般均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科)负责,其上有总工程师领导和监控,这和总会计师与财务部门(处、科)的关系相似,则在总工程师之上岂非还需另设一质量总监。把某一领导职务的责任者不能克守职责,寄希望于在其上另设监控一职之举,似属叠床架屋,并不可取。
也有文章提出“三总师制度”(即企业设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来自前苏联的经验,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而财务总监制度则起源于西方,是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实施管理和监控职能。实际上,两者的区别应不在于职务名称而在于其实际拥有的职权和应负的责任。我们完全可以赋予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代表所有者实施管理和监控的职能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国有企业既有总会计师又有财务总监,已如前述,不符精简高效原则。两者的职责既然大同小异,很难截然划分,则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产生推诿扯皮现象,何谈效能。而在总会计师之上设一财务总监,则总会计师介于财务部经理(处、科长)和财务总监之间,又如何发挥其作用。再说,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有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三层次,遇有重大问题,逐级汇报,有违信息快速传递反馈,及时作出决策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总之,从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和精简高效原则来分析评价,两者完全可以合二为一,不必并存。
二、财务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严格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设置财务总监并非治本之道。
有人对治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管理混乱这一顽症,寄希望于建立财务总监制,认为“目前之所以要在国有企业中建立不同于总会计师制度的财务总监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为了避免会计信息失真、财务乱收滥支、投资盲目失控、国有资产流失,目的是力求通过监控,使企业的财务活动合法化、合理化、效益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诚然,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可对总经理有所制衡。但从深层次分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管理松懈的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未明确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诚如张佑才副部长就修订《会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原来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帐屡禁不止的问题”。这真是找到了病根,抓住了要害。所谓单位负责人就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制企业就是董事长,只要切实落实《会计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国有企业的会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不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则造假之风自可遏止,这才是财务监督的根本出路。退一步说,倘若董事长指使财务总监造假而财务总监屈从于董事长之命,则和总会计师屈从总经理之命又有何差别,可见设置财务总监亦非治本之道。
我们相信,只要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对《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切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现象,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严肃惩处,这一顽症的根治必指日可待。
三、《监事会条例》的贯彻施行,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更无必要并存。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为贯彻落实《决定》,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应“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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