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务可合二为一(3)

2010-07-11 01:28


  笔者认为,从财务监督的角度看,首先监事会是企业内部最高层次的财务监督机构。监事会虽然也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但它对企业独立行使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职能,并且由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费用,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监事会具有无可争辩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而其监督的权威性也非财务总监所能比拟。
  其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故监事会的财务监督也不能说完全是事后监督,它比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要及时、直接得多。
  再次,监事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可以说都是行家里手,能保证监督的专业质量。事实上,监事会也是对企业是否遵守《会计法》的检查督促者。既然企业内部有监事会这一财务监督最具权威的机构,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共存就更无必要了。
  笔者的结论是:无论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来看,还是从《会计法》和《监事会条例》实施后对企业财务监督的作用来看,为了能适应现代信息社会高效化的要求,国有企业没有必要在总会计师之上再设置财务总监一职,两者设一即可。既然《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还是称“总会计师”为好。当然在根据《会计法》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应根据形势发展,适当扩大总会计师的职权,使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的财会管理与监督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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