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0-06-15 19:36

企业缴费是我国现行体制下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如何准确核定参保企业缴费基数,准确计算缴费额度,是基金征缴之前的一个首要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笔者就缴费基数的核定,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目前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基数核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

      自1991年6月起,国家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做了宏观界定,即按企业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统筹范围、统筹层次之间,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一。有的依据企业上年职工应发工资总额或实发工资总额,有的依据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称之为"两个缴费基数一致"等等。其实,在这一点上无须多议,国家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口径是明确的,即按企业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于受企业经济效益和劳资、财务等部门人员素质、业务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以应发工资总额或实发工资总额这个标准核定缴费基数操作起来困难较多,很容易出现漏核现象。"两个缴费基数一致"的做法虽然解决了基数核定的一些问题,但也带来了较多弊端。这种做法会造成企业因此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瞒报参保职工人数等等。如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上海市人均缴费基数连续3年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尽管这样,在2001年4-8月对21234家缴费单位进行缴费基数检查时发现,少报漏报基数3.3亿元。

    (二)、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

    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三)、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企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

    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构建,并没有完全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传统体制范围的圈子。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近几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将非公企业列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和非公企业的从业人员仍游离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企业的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据了解,1998-2001年,我国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从458.3万人增加到1524.6万人,增长了2.3倍(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数从244.5万人增加到584万人,增长了1.4倍),在各国各类工商投资企业参保人数中的比重从1998年的5.4%上升到2001年的16.6%(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一比重从2.9%上升为6.4%)。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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