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建设应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3)

2010-06-15 19:52


此外,还要实行社区居民自治工作与事务性工作的分离,可以在社区设立社区事务所。其任务主要是为居民群众和社区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这是理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减轻社区负担的有效途径。今后可规定,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工作,凡属自治范围的任务,社区居委会依法办理,义不容辞;不属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报刊信件的投递、社会调查等,则可分流由社区事务所承办。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社关系。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居民的要求,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因此,要转变过去那种居委会是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腿”的依附地位,笔者认为当前要突出抓好“三还”:一是还位。即还社区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改变原来居委会变相成为政府下属机构的角色。明确社区居委会是“社区的主体组织和法人代表”,对物业管理和社区内的中介组织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能。二是还权。明确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工作者有选免权、对社区事务有决定权、对社区财务有自主权、对政府部门的评议监督和不合理摊派有拒绝权等自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三是还利。政府部门向社区转移社会性服务职能时,应按照 “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做到同时落实相应的劳务费用,责、权、利相配套。在重心下移、职能转移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不应给社区居委会下达属于自己本职工作之内的任务。同时,要根据近年来社区建设和城市基层工作的新情况,对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应抓紧进行修改,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职责等,对社区居委会的设置原则、人员构成等方面也要有明确要求。
(四)、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物质基础。社区居委会要增强“三自”功能,必须有经济实力作为物质保障,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社区服务、社区活动。因此,在经费来源上应采取“财政支持、费随事转、社会赞助、社区自筹”等多个渠道筹集建设经费。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资金上应给予积极扶持,每年要随着财政的增长适当增加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同时也要调动社区单位积极性,争取他们捐赠赞助,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资金。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要较大幅度地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对政务、财务也要实行“两公开”,民主监督,将群众普遍关心的政务工作的内容、程序向社区居民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将社区的办公电话、服务项目、工作内容、经济帐目、监督程序同时一并向社区群众公开,以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上述几个方面都做到了,社区居民自治才会奠定起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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