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乡镇依法行政难的原因与对策(2)

2010-06-15 20:25


  4、监督机制滞后是导致依法行政难的外部因素。
  历史经验表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在基本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能否实现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就成为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乡镇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督力度仍然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同时,总体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例如,监督主体虽然众多,但因分工不明、权限不清,容易导致相互扯皮、推诿;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能力有限,往往流于形式;司法机关在经费、人事上受制于同级政府,监督缺乏独立性;新闻监督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易受外界的干扰等。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行政监督的乏力。再加上乡镇政府内部监督不到位。如文件审核无法制人员把关,一般由秘书起草,领导签发,这样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因监督机制滞后,只得由乡镇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个人的素质和自我法律意识而决定,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二、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的对策探析。
  1、摒弃人治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
  摒弃人治思想,就是要克服官本位观念,克服长官意志、行政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干政扰政现象的发生。就是要按照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树立有限、透明、服务、诚信的行政理念。就当前而言,最关键的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现在,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总的方向是减少行政许可,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特别是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政权单位,必须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能一讲管理就是搞审批、就是发许可证。要改变那种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做法。当然,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是要放松管理,而是要管好该管的事。今后,对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要严格依法进行,加强制约和监督,确保有关行政许可真正发挥作用。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但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要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要树立行政服务观念,行政机关既要加强管理,维护好市场和社会秩序,又要强化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通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全民都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中,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土法、违法行政能加以批评、抵制,作到执法规范、程序合法,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自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只有领导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很难设想在一支没有法律知识的法盲干部队伍的带领和管理下,能建设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曾在中央领导干部学法讲座班上强调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已成为一项紧迫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并且要形成制度”“领导干部学法不仅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带动全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展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所以,只有乡镇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才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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