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高度重视。2003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于9月2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2004年1月4日,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报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闭幕式上作了讲话。各地方、各部门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依据进行清理。此外,为了配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各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还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制度。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对政府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在认识上的一次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创造性发展。
我们党真正对治理国家的方式引起高度重视,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精辟论述。这些精辟论述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法治”,我们的国家才能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科学地回答了无产阶级政党成为执政党之后如何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
要坚持依法治国,就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突出了法律的基础性和权威性,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途径,也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比如,立法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党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并运用法律调控社会利益关系,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
此外,要搞清衡量法治文明的标准。现在,社会上一些人对我国法治状况提出了许多不符合实际的批评,也提出了不少不切实际的法治主张,这主要表现在把法治理想化和法治速成论。而这些主张总脱离国情,空谈法治。邓小平同志针对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
第一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这两个领域的标准,又归结为实践检验的标准,人民满意的标准。实践标准与群众标准是一致的。实践的标准最终表现为群众满意的标准。因为实践是社会实践,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所以小平同志又反复强调,一切改革的政策措施,一定要看人民支持不支持,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模式,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各种各样的法治文化,各种各样的建设策略。衡量一种法治模式、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策略方式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是适应的还是不适应的,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是高还是低,不是主观臆断,它有客观标准。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实践检验标准,人民满意标准,而不是看它是否与某种国际惯例接轨,是否具有所谓的现代品格,是否符合某种法理、某种模式。未经这两个标准检验的所谓先进制度、先进模式、先进理念、先进方式,都是不能迷信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标准不能作为法治文明程度的客观标准,不能简单地搞“拿来主义”,照搬、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