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机关认识不够统一,没有充分体现从重从快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精神,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四)少数人背离了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金钱至上主义有一定市场,缺乏社会正义感和是非标准的人也不在少数。现在存在着一种怪现象,有些贪污贿赂案件查处以后,犯罪人不仅未受到应有制裁和道义上的谴责,反而受到很多人的同情和庇护。
三、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建议
㈠、要建立完善的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机制、制度和法律。对于国有企业,既要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为国家创造财富;又要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防止企业管理人员违法犯罪。对国家公职人员,要界定其具体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要在接受馈赠或在执行公务中接受额外报酬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超出一定数额就要绳之以法。逐步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使人们对社会的奉献与收入成正比例增长,适当增加国家公职人员工资和物质待遇。
㈡、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构建科学完整,以权力制衡为特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的企业法人治理体制。建立健全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相适应的经理选聘制度,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基础上,明确经理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改变过去国企厂长经理在那种“经营者就是所有者”错误观念支配下,对国有资产为所欲为,肆意侵占的状况。
㈢、建立现代会计制度,发挥财务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办案实践表明,许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实施会计委派制,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已势在必行。只有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预防犯罪。
㈣充分发挥审计、财税、金融、国资和企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管作用,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是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税收、金融等的监管。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资产重组时,都要进行审计。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在审计中不负责任,“走过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金融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建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独立行使财务管理和监督权,并有权参与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
㈤、通过建立有形市场来防范贪污贿赂犯罪。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中,都要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要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招投标进度和结果,使招投标各个环节都能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才能防止在招投标中发生内外勾结、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
㈥、形成统一领导和合力,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各部门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节约办案资源,避免出现分歧,保证准确、公正地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总之,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各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办案力度,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格局,与全社会一起共同构筑反对腐败的牢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