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犯(2)
2010-06-18 03:05
2、严把“三关”,堵塞人事管理的漏洞。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免不了要见钱。要防止发生贪污贿赂案件,必须完善加强人事管理制度。一是要把好进入关。无论是新招还是调进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政治考核和文化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不论是何关系,有何背景,都不能录用,谁录用出问题,谁负责;二是把好岗位培训关。对工作人员,加大岗位的政治、业务培训和试岗。通过培训和试岗,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辞退,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不准独立上岗;三是把好要害岗位人员关。对重要部位、要害岗位人员进行严格的选配,并坚持定期考核,对不适合继续在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消除、调整,选择政治、业务素质兼优人员担任,保持金融队伍的纯洁。
3、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三个监督”。金融系统目前规章制度虽然不少,但从预防犯罪角度来看,仍然存在不配套,不系统,不规范问题。既有规章制度疏漏的客观原因,更有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等管理不善的主观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现有的规章制度在一些部门被束之高阁。现在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最重要的是把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在建章立制过程中,特别是应注意加强三个方面的制约监督。一是存款储蓄业务方面制约监督。存款储蓄业务主要包括单位业务和个人业务,在这一业务环节上如果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如一人既当会计又当出纳,就会在存款环节、利率计算和支付等程序上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要纠正以往一人兼多职、一人当班无人监督现象。二是结算业务方面的制约监督。银行结算包括对外结算和内部结算两种,在这一业务环节上,有的银行在条据、单证及结算管理上缺乏有效制度,票据、单据无人看管,使犯罪分子有空可钻,建立对一些票据单据的使用、管理制度,出库、保管、领用、登记、领报等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进行核查。三是借贷业务中的监督和制约。由于在信贷审批、发放、回收等业务环节未形成事实上严格监督的相互制约机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要对信贷权力进行分解,抑制信贷员权力过大的弊端,变一人三查为三人分查。
4、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以打促防。严肃惩处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是预防犯罪必要的重要方法。目前,在查处金融系统案件中,存在打击不力,处罚过轻等现象。执法执纪机关有失之过宽、失之于轻的问题在客观上消弱了法律的震慑力。查处不力的一个深层原因是某些领导有“本位”、“护短”思想。有的怕本单位的声誉,而由内部消化;有的怕影响“能人”的工作积极性,因而示意不作查处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从维护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出发,不想“肥水外流”。金融部门经营贷币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违法犯罪现象,不能以“内部消化”方式来解决,要坚决杜绝有案不报,以罚代刑现象。应毫不留情的消除腐败分子,消除隐患。对金融犯罪,要坚持露头就打,不让其形成气候。同时开展专项集中打击,突出重点。通过对犯罪严厉打击,对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震慑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5、加大检查力度,建立金融系统内部预防犯罪责任制。目前,金融系统存在组织业务检查松,相互监督宽等现象,上级部门下去检查,往往是听听汇报,翻翻帐表、碰碰余额就算完事。结果隐患发现不了,有案查不出来。要使检查不走形式,必须实行预防犯罪责任承包制,把犯罪列入个人及部门的岗位目标责任和日常工作中,力求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尽量克服抽象空洞,使人无所适从的弊端,解决案件预防“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把各级领导和部门在预防案件工作的职责权利和利益,用文件等有效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并切实抓好检察监督,做到奖励分明,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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