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2008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点(2)

2010-06-18 11:09


四、责任追究
    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首长问责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过失的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本单位不能决定责任追究的,报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予以决定。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由效能办予以通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金;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和奖金;被效能告诫四次的,除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所在单位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还可由任免机关分别给予降职、降级处理;违反纪律的,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由任免机关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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