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已成和谐社会隐患 立法禁止势在必行(2)
2010-06-18 00:33
2001年公布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表明,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女性就业率较低,再就业困难;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差距较大;妇女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有着复杂的原因,但不可忽视的是:歧视女性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模式,而且这种文化模式还渗透并体现在每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之中。
在求职者无奈而又苦恼的背后,更多的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滥用和社会责任观念的缺失。“这么多人求职,干吗不抬高门槛找一个年轻漂亮、身材高、学历高的秘书呢?”“我们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招女工不是替她养孩子吗?”这些心态无疑使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演变成一种必然选择,进而更加抬高了劳动者的就业门槛。
在生产领域,一些私营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置平等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劳动用工时公然不招收女性。更有甚者,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秉此价值尺度行事,严重地侵害了妇女的权益。在女性参政、受教育等各个方面,歧视妇女的现象都不容低估。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劳动法学博士姜俊禄认为,限制女性就业在于女职工与男职工之间在劳动力成本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最主要的是生育问题,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不能提供劳动(最长可达一年),但是用工单位还要提供工资。此外有孩子的女职工天然地会在照顾孩子以及家庭方面投入比男职工更多的精力,如果从企业经营管理尤其是企业效益的角度,用女职工多的企业就比用男职工多的企业付出的成本高。
姜俊禄表示,对于社会来说,生育抚养下一代是人类社会繁衍发展的前提,所以政府会用一定的公共政策或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那么保护女职工就业权利的义务是应该由企业承担,个人承担,政府承担,还是全社会承担?我认为应该是全社会共同承担,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推行生育保险,将生育成本社会化,但是这项工作从1994年开始试点,至今仍然困难重重。因为它不是一个全国性的强制险种,很多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不实行这一险种。
呼吁立法反“就业歧视”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2004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2005年3月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肯定了周洪宇的建议,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为防止就业歧视现象采取了四大措施。人事部也对建议中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涉嫌歧视的反映给予重视,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人事部、卫生部拟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草稿的意见,对录取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身高、相貌等外在因素及残疾方面的限制,对乙肝作了比较科学的表述。
经大量的调查、研究,周洪宇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是因为: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群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最大隐患。
其二,就业问题乃民生之本,关系祖国兴旺与发达,不可等闲视之。而我国存在严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面临的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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