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已成和谐社会隐患 立法禁止势在必行(3)

2010-06-18 00:33



    其三,我国对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皆是,过去就业要求(一般职工)高中毕业生,而后是大专生,现在普遍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更有甚者,要求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其四,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普遍激烈,诉讼增加。

    其五,因就业存在着严重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诉讼,导致自杀现象、暴力乃至凶杀、爆炸案件常有发生,加剧社会矛盾。

    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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