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2)

2010-06-18 04:21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转变立法理念,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我们强调加快立法步伐无疑是正确的。随着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出台,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已经由法律、法规数量的不足转移到重点提高立法质量上。这些年来,我省地方立法的质量总的看有所提高,但还存在着与我省改革开放的实际结合不够紧密、部门利益倾向尚未有效克服、操作性不够强、文字表述上不够严谨准确等问题。这说明我们地方立法工作还不适应 “良法之治”的要求。因此,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要考虑并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地方特色,坚持走群众路线。当前,要着力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做到立法选项的准确性。为了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省委第十一届八次全会提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 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地方立法需求也将发生变化,准确科学地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性更加显现。要解决立法选项的准确性问题,首先是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求立法要着重围绕能牵动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江西这几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欠发达省份的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首要任务。因此继续突出经济发展主题,加快经济立法,过去是现在依然是我们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所谓解决难点,就是要求立法要努力消除那些长期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深层次因素。如民营经济的准入、“三农”、环境保护、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再就业等问题。所谓关注热点,就是要求立法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违法拆迁征地等问题。其次是要统筹安排。一要根据省情来安排立法项目。要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条件放在突出位置来考虑,对有立法需求又有实施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有立法需求,但目前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暂时不安排。二要对每年度的立法数量进行合理控制,以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三要按照尽量兼顾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

    二要注意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权利与权力的协调,对公民来说,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政府来说,主要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在过去的地方立法中,我们比较注重公共权力的强化和公民义务的履行,而在防止权力滥用和落实公民权利方面着力不够,实践中往往出现执法部门权力大、责任小,处罚多、服务少,而对相对人和公民的权利却重视不够,得不到有效保障。在现阶段,地方性法规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要妥善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问题。第一,要实现义务性立法向权利型立法转变。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追求全民发展、全面发展的社会,换句话说,就是一个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社会。因此,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优先选择,在任何时候都把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努力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新时期立法妥善解决权利与权力协调性问题的重要内容。第二,要实现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它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错位。为此,立法既要赋予政府机关必要的手段,确保政府在创造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又要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建立起公正合理、设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用制度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通过立法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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