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3)

2010-06-18 04:21

    三要力求不抵触与有特色的统一性。地方立法坚持不抵触原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决定的。地方立法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超越立法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地方立法要突出地方特色,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法规如果大量照抄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本地特色,那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我们要解决不抵触与有特色的统一性问题,既坚持规范立法,又强调特色立法。规范立法,表现在程序上,主要是要求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提请和审议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的规定实施;表现在内容上,主要是要坚持不突破上位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坚持行为与处罚相对应,不突破上位法关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地方立法作为中央立法的补充,应当重在“拾遗补缺”上做文章。在内容上,要增强法规的针对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焦点问题;在形式上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完整,尽可能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的现象。有什么需要就规定什么,有几条就规定几条;该具体的要具体,该细化的要细化;要充分发挥法的引导、教育和服务功能,不要把处罚作为法规执行的唯一手段。即使设定处罚,也要特别注意处罚幅度不宜太大,尤其是罚款的幅度上不要过大,力争从源头上遏制处罚的随意性和执法腐败问题,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规保障,建立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第一道防线。

    四要坚持立法的民主性。立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注重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专门人员的作用显然不行。但立法更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体现民意、符合民心,不走群众路线就更不行。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立法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力度。我们既要坚持并发展近年来立法机关已经形成的立法论证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又要加紧完善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规草案审议、立法听证会、在媒体上公布法规草案、利用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等有效调动群众参与立法的制度,不断加大群众立法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立法调研工作中,要注意调研对象和范围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既听取专门人员的意见,又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尽可能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益。

    三、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自觉加强立法工作机构的自身建设

    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新世纪加强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立法机关能否高质量地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关键在于有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立法干部队伍。作为立法机关,我们要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立法工作机构的每一个党员都要自觉地投入到先进性教育中去接受教育和锻炼。

    立法工作者首先要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其次要努力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系统学习法学理论、宪法和法律,掌握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熟悉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同时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努力学习世贸组织规则、可持续发展等新知识、新观念。立法工作者要通过持续系统地学习,在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得到全面进步,努力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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