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与发展(2)

2010-06-18 07:32


    1.技术服务型合作组织
    由于其主要职能技术服务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组织边界不能明确地界定,组织的稳定性不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技术服务的排他性使用成本较高,一般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不了,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血缘地缘特征非常明显,非会员农户完全可以凭借乡邻或亲戚关系从会员农户中搭便车获得相应的技术和信息,这样一来,一方面,导致专业生产的农户特别是小规模农户入会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已入会的农户也往往心里不平衡,有的干脆退会,也成为搭便车者。这类组织如果不在服务内容上进一步拓展非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那么,它的结果有两种:消亡或变异。消亡是组织退出市场的正常途径,它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当组织成员减少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这些组织就无法再继续运行,也就自动消亡了。而另一种结果则是一种非市场选择的结果。一般是由于政府介入所造成的。当组织无法再运行的时候政府介入为其提供运行资金,维系了组织的存在,但由于政府的介入,组织的服务对象自觉不自觉地扩大到整个行政区的所有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此时,这类组织就演化成了政府管理体制下的技术推广机构,没有了组织自身确定的边界,不仅失去了合作组织的性质。就连一般组织的独立性都不具备了。
    2.服务延伸型合作组织
    这类组织由于服务内容在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有所扩展,因而其组织成员与非成员有明显的界线。组织的边界清晰,这是与前一类组织最根本的区别,因此,它能以一个独立的组织形式存在。由于这类组织完全依靠会费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自身没有进行营利的运营.在实践中,一般以社团法人进行登记,这与它的运行层次是相匹配的。
    3.实体型合作组织实行营利性运行,因而不再是社团组织,它已经具有了企业的性质
    从所有制上讲,它是一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的资产归组织成员(这一集体所有具有一定的公有制性质)所有;从经营形式上讲,它又是一种民营企业。但应清楚一点,实体型合作组织与一般的企业是有区别的。在国际上,一般把其定义为:“用户所有,用户控制,用户受益”的企业。它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创办主体的差异。所有的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与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后都可以投资建立一般的企业,它的创办主体范围较广,所设立的企业可以是自然人企业也可以是法人企业。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它的创办主体只能是从事农业专业生产的农民,一般是多个主体按有限责任的原则设立,企业一般是法人企业而非自然人企业.组织的经营风险与创办主体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
    (2)运行的目标不同。这是实体型合作组织与一般企业最本质的区别,也是它必须单独以一类企业存在或登记的根本所在。一般的企业完全依照市场规律和原则来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经营的根本目标。而实体型的合作组织则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运作来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
    第一个层面是撇开组织内部构成的特殊性不谈,而仅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组织来看。它必须接受市场的调节,面对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机制。因此,它必须代表本组织成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本组织的经济实力,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能力。这是组织得以生存下去的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在追求利润的基础上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保持合作组织合作经济性质的关键。否则,合作组织将蜕变为一般的盈利性组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遵循合作经济建立的基本原则,把合作组织办成真正的“用户所有,用户控制,用户受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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